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2-0476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2〕29号
公开日期: 2012-04-25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确保孤儿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1〕12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敬老院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敬老院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或敬老院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由县财政部门给予寄养家庭每月300元的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县内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我县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每人每月补助360元,省上平均每人每月补助80元,本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0元,县集中供养孤儿,由县财政负担。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平均补助80元,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60元。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采取“直通车”方式,逐月发放到人。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可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农村孤儿医疗康复按现行农村五保户对待,参加新农合并享受相应保障政策。卫生部门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免收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经县民政部门确认,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帮扶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移民搬迁计划或灾民建房计划予以资助,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或其他保障性住房范围,县住建部门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六)着力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争取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和特教、康复建设项目,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

  三、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安排专人负责儿童福利系统的录入、维护工作,为孤儿建档造册,为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开展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改、教体、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和目标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共同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二)保障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孤儿法制教育,提高孤儿法律意识。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三)加大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