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15-0016-2012-0478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2〕31号
公开日期: 2012-04-25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县政府决定组织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县各机关团体和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二、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2009年至2011年地方税收缴纳和税收代扣代缴以及发票使用情况。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以前年度的,可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发票管理情况。各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领购、填开、使用、取得发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或其它非法凭证等问题;在购买货物、进行建筑安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接受住宿餐饮服务消费等方面,是否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对所属公务员(员工)从不同渠道支付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应税所得是否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支付的劳务报酬、租金分红、集资利息、礼品、礼金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对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对兴建的各类办公用房、门面及其他用房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建筑安装发票”,是否按规定代征和申报缴纳了地方税收;对门面、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用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等。

  四、检查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自查(3月至4月)。召开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议,下发宣传辅导资料,集中组织培训。地税部门要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和纳税辅导,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引导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要求,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自查申报表,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并及时足额补缴税款。凡在自查补报期间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可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面要求达到100%。

  (二)第二阶段,重点检查(5月至7月)。按照“统一领导、地税牵头、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地税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税法和有关工作纪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执法、廉洁办税,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检查质量,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重点检查面要求达到100%,检查税款入库率达90%以上,对造成税收流失无法追缴入库的,根据地税部门检查结论,由财政部门依据《镇坪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7号文)扣拨相关单位款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检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三)第三阶段,整改建制(8月1日至8月30日)。财政、地税部门要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提出对策,扎实整改,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的日常管理工作,大力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各级政府要将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情况和协税护税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成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税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沟通、严守纪律,特别是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一案一报告的工作方式,重大事项要向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报告,对于检查所涉及的资料及相关情况一律不得外传。

  (三)确保质量,注重实效。检查人员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在检查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合法。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总结工作,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切实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达到提高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责任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的目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