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30-0003-2012-0543 发布文号:
公开日期: 2012-09-24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农业大厦建设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镇坪县农业大厦项目建设步伐,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镇坪县农业大厦建设中,由县政府通告确定的拆迁房屋征收范围。

  第二条:镇坪县农业大厦建设房屋征收工作由县政府发布通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实施。属单位房屋由单位负责按要求自行拆除;私人住宅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在县政府征收通知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县住建局对县农业大厦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第四条: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附带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本县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私人搬迁费按每户每次1000元给予补助,补2次,共补2000元。

  被征收单位房屋搬迁费按每个单位每次20000元给予补偿,补2次,共补40000元。

  第五条:征收房屋采用实物补偿、货币补偿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选择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进行协商一致,并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搬迁费按本办法第四条予以确定。

  (二)选择采取实物补偿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

  采取实物补偿(以房换房)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妥善安置在规划的区域内,根据结构系数和有关规定按下表折算后返还房屋。

  房屋结构                      结构等级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砖混结构                  1:1.2     1:1.1       1:1                      机构等级找你相关规定现场确定

  砖木结构                  1:0.95   1:0.9                                  机构等级找你相关规定现场确定

  土木结构                   0.65   

  简易结构                   0.4   

  所有单位门面房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处理,私人门面房可选择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按1:1面积予以门面置换;若选择货币补偿按本县现在市场价格予以一次性补偿。

  私人住房置换面积以房产登记证面积为准,房产证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以实际面积为准。若置换面积超过折算后的被征用房屋的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由被征收方支付现金购买,若置换面积不足折算后的被征用房屋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由征收方支付现金补偿。

  (三)被征收户自愿建房的,由征收人按照第五条第一款支付房屋补偿款。建房所用地基和相关手续以及所产生的手续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六条:征收建筑物、构建物及地上附着物不能进行实物补偿的,按市场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乱搭乱建建筑物一律按当年修建时的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家庭过渡期租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实有面积,由征收人按市场价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房租标准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租房补助费,直到被征收人搬进安置房为止(最多不超过提供安置房后6个月),租房房源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或征收人提供房源解决。房屋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政府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