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14-0003-2012-0559 | 发布文号: | |
公开日期: | 2012-11-01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坪县2012年冬季征兵阶段划分◎
根据安康市征兵办统一安排,今冬征兵工作按五个阶段进行:
1、筹划准备阶段:2012年10月12日前。主要是召开征兵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去冬征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今冬征兵任务;调整征兵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征兵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教育整顿;拟制宣传教育提纲,完成其它征兵准备工作。
2、宣传报名阶段:2012年10月13日至11月5日。主要是下发宣传教育提纲,广泛进行征兵政策法规宣传,召回外出预征对象,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组织应征青年报名目测和政治初审,张榜公布并上报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3、体检政审阶段:2012年11月6日至12月5日。主要是抽调人员组成体检、政审组,认真组织专题业务培训,严格标准条件,组织体检、政审,张榜公布并上报体检、政审合格人员名单。
4、定兵起运阶段:2012年12月6日至12月30日。主要是适时召开定兵会,统一组织新兵集中,发放服装,开展入伍前编组和服役前教育,组织新兵安全起运。
5、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主要是搞好征兵工作总结,统计上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和各类统计表,整理年度征兵工作资料,完成征兵后续工作。
◎新兵征集的主体对象◎
根据今年全国征兵工作会议中明确,今年新兵征集的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多征集2013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2012年入校的学生。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应征入伍条件◎
男青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2012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应征入伍的身体条件◎
男性: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 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校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收缩压:≥90mmHg;<140 mmHg。舒张压:≥60mmHg;< 90mmHg。
◎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中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应征公民的基本程序◎
(一)参加应征报名。应征公民应当在当地兵役机关规定的征兵报名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在本人常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或县级人武部参加应征报名。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参加网上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
女兵向社会公开征集,必须要参加网上报名,网址同上。
(二)参加体格检查。应征公民在接到体格检查通知后,应立即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指定的体检站接受身体检查。
(三)参加政治审查。经过体格检查并合格的公民,要按照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限,接受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本人、家庭主要成员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四)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此期间,要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驻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其家属携带《入伍通知书》到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
(五)接受检疫复查。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达部队后接受身体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退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一)学费补偿代偿。1.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2.高等学校在校生。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高等学校在校生指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读生)。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达6000元;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
上述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二)优先培养使用。国家六部委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可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还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干部。
(三)考学升学优惠。国家六部委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四)退役安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五)退役免费培训。陕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中明确: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报名后不能参训的,经过所在地市级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在培训期间,政府根据实际受训时间,给予相应生活补助。
(六)家属享受优待。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冬季起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从2011年冬季起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同时对城乡应征的“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由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受,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