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2-0626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2〕28号
公开日期: 2013-03-15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有效、公平公开、标准适度、分类实施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通过自救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范围,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主要依据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镇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家庭收入证明;

  3、居住地镇、村(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遭遇突发性灾害(事件)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评议。调查结果应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镇村在《镇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镇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或先予救助,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二)县本级配套的可调节城乡低保资金;

  (三)专户利息收入;

  (四)慈善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城乡低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抵扣、挪用。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由民政部门委托镇政府组织发放。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一户一档,实行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三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工作;并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管理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要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26日,原《镇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