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2-0630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2〕112号 |
公开日期: | 2013-03-15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彩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文彩新区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确保文彩新区开发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文彩新区是指镇坪县县城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文彩新区范围。
第二条 在文彩新区进行开发建设实施房屋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彩新区开发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其房屋征收工作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住建局对文彩新区房屋征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根据文彩新区开发的需要,在已确定的开发区域范围内,冻结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等手续,冻结办理房屋新建、改造、加层扩建等手续。
第六条 征收的房屋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由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属农户私宅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户籍人口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
自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属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来确定。
第七条 征收房屋采用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被征收户愿意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搬迁费按第六条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愿意在政府统一规划区内自建房屋的,由被征收户自筹资金按统一规划要求建设,每户建房占地原则不超过人均30m2,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60m2-120m2内。
(二)被征收户愿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房屋结构 结构等级系数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砖混结构 1 0.95 0.9 结构等级分级由委托的中介结构按相关规定现场确定
砖木结构 0.85 0.8 结构等级分级由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相关规定现场确定
土木结构 0.65
简易结构 0.4
若需要门面房的,按1m2结构系数折算后住房面积折算0.5 m2门面房面积进行置换,折算门面房的住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一。
若置换面积超过折算后的被征用房屋的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由被征收方支付现金购买。若置换面积不足折算后的被征用房屋的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由征收方支付现金补偿。
(三)属国家事业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只付给被征收房屋补偿费,不支付搬迁费,收回国有土地,按规划要求另行征地建设。
第八条 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表二进行补偿。所占用集体土地一律按《镇坪县文彩新区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条款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九条 若采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用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中,其补偿标准按《镇坪县文彩新区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条款执行,国有土地的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但要求自建房屋的被征收户,自建房屋审批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方按规定缴纳出让金;若不足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按《镇坪县文彩新区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条款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条 对作出征收决定前,经有关部门对征收占用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整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文彩新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到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网络、排水等设施需拆迁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费用自理。产权归村集体或农户私人的,按实物价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第十三条 被征收方同时属于失地农民范畴的,享受就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并对其开展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对今后从事其它经营和服务行业的给予一定的优惠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聚众闹事,阻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征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23日。
文彩新区建筑物、构建物、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圈厕 | 砖混 | 500元/m2 | 1. 指独立的圈厕。 2. 猪圈的散圈不计算面积。 |
砖木 | 300元/m2 | ||
土木结构 | 150元/m2 | ||
简易结构 | 800元/个 | ||
镇坪模式标准化圈舍 | 400元/m2 | ||
围墙 | | 50元/m2 | |
迁移坟 | 石干垒 | 2000元/座 | |
保坎 | 砖砌 | 2500元/座 | |
砖砌,有碑,外贴面砖,碑高 | 3000元/座,碑每高出 | | |
石干垒 | 100元/m3 | | |
硬化地面 | 浆砌石 | 180元/m3 | 室外、院坝地面 |
水泥浆、地面 | 45元/m2 | ||
粪池 | 有盖 | 200元/m3 | 地下 |
无盖 | 150元/m3 | ||
水池 | 砖砌 | 360元/m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