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02-0003-2013-0640 | 发布文号: | |
公开日期: | 2013-04-08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镇坪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镇坪县生态县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决议
(2013年4月1日 镇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镇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县长吴光荣代表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镇坪县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慷所作的关于《镇坪县生态县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镇坪县生态县建设规划(2012—2020年)》。
会议认为:
《镇坪县生态县建设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对镇坪生态县建设的基本情况和趋势、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规划》指导思想明确、论证充分、层次清晰、内容丰富、目标可行、技术路线正确;《规划》提出的生态功能区划分、各类指标体系、重点建设工程符合我县建设实际和发展要求,科学可行。
会议要求:
一、《规划》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形式向全县人民公布,广泛宣传《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的规划意识、参与意识和执行意识。
二、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关于对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镇坪县生态县建设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要充分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要充分体现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相衔接,做到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协调推进。
三、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农村点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度,环保、林业、水利、国土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查处和纠正环保违法行为,确保生态县建设顺利推进。
四、强化对《规划》的刚性约束。县人民政府要增强《规划》执行意识,强化《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镇坪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