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0-0650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3〕29号
公开日期: 2013-04-2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春季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坪县春季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3月2日至3月31日,在全县开展春季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县城、省级生态县城、省级绿化模范县为载体,以打造“净化、美化、绿化、亮化、秩序化”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全面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春季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查找影响生态环境安全、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隐患,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类环境突出问题,防范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故发生,维护全县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健康。

  三、整治内容

  (一)环境卫生整治。一是抓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深入扎实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认真开展好春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工作收到实效。二是抓农贸市场及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坚决取缔街道两旁及路口、门口乱设摊点等违章现象,保持市场及周边良好卫生环境,做到无违章搭建、无污水、无垃圾、无异味,地面清洁,车辆停放整齐,道路畅通无阻,环卫设施配套齐全,物品摆放井然有序;规范活禽宰杀、烧肉摊点,实行室内营业,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二)“六小行业”及食品安全整治。加大小餐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洗浴、小店铺、小娱乐场所、小旅馆等“六小”行业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全力确保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无公害化处理。

  (三)建筑工地和违章建设整治。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对县城及重点镇的违章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依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限期整改或拆除。

  (四)城区河道及沟渠整治。开展南江河、石砦河、竹溪河、康熙沟等城区河道及沟渠垃圾专项清理整治,杜绝生活、工业及建筑垃圾倾倒的现象,对人为破坏河道及沟渠环境卫生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处罚等方法进行教育整改。

  四、整治步骤

  从2013年3月2日开始到 3 月 31日结束。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2日—10日)。利用广播电视媒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召开会议、下发整治文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积极动员当地群众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11日—20日)。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建成立集中整治工作小组,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整改落实,全面完成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整治目标任务,并形成整改落实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

  (三)建章建制阶段(2012年3月21日—31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集中整治成果,全面落实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综合执法、动态巡查制;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健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春季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迅速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镇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3月10日前对该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起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环境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和重大活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对各镇、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到位,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行业部门“一把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