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3-0685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3〕45号 |
公开日期: | 2013-05-15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坪县防洪预案
1 总则
为切实做好全县抗洪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1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县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前撤离”的防洪工作方针。当发生一般洪水灾害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和重大洪涝灾情时,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做到不因工作不力而发生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1.2 防汛工作重点
全县防洪的重点区域:(1)县城城区;(2)曾家集镇、钟宝集镇、三大峡水库;(3)河沟沿岸受洪水威胁的居民区、住户;(4)河道内受洪水威胁的开发建设单位。
2 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号令,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由县政府决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名单如下:
总 指 挥:王永国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总指挥:张 昆 丁 涛 杨立刚
成员单位:政府办、人武部、水利局、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交通局、公安局、教体局、农业局、经贸局、文旅广电局、国土局、卫生局、气象局、电力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公路段、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公司、各镇政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防洪办公室,由彭长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2.2.1 总指挥职责
对全县防洪工作负总责,统一指挥全县防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防洪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防洪机构和指挥系统;负责落实各镇、部门的防洪责任,解决防洪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等问题;负责掌握全县汛情,及时做出部署,全权指挥,统一调度全县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2.2.2 副总指挥职责
负责协助总指挥工作,对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安置工作直接负责。负责全县防洪抢险救灾指挥调度,落实上级防洪指挥部的命令和任务,落实防洪抢险各项措施;根据上级防洪指挥部命令,气象部门预报,险情发展需要及时协调各方面力量投入巡堤查险、抗洪抢险、救灾安置等工作;负责抗洪抢险物资、车辆、设备的调集。
2.3 防洪县级领导联镇包抓工作职责
防洪工作实行县级领导按镇、部门、单位分片包抓责任制,各包抓领导对所包镇、部门、单位防洪工作负总责,具体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3.1 负责组织包镇、部门开展防汛大检查,督促、指导镇、部门落实巡堤查险人员,开展巡堤查险工作;负责落实所包镇防洪物料的储备,按县防洪指挥部要求在堤坝就近建立物料库,做到物料数量充足、品种齐全、保质保量。
2.3.2 汛前督促镇完成河道清淤、清障工作。督促落实沿线镇抢险队伍投入抢险工作。
2.3.3 河堤一旦发生决口,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工作。
2.3.4 水库、地质灾害点一旦有险情发生,包抓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
2.3.5 负责组织做好所包区域群众撤离安置工作。
根据县防洪指挥部命令,在洪水到来之前,负责协调辖区内政府、单位及群众撤离的各项准备工作,撤离时按指定路线统一行动,有序迅速撤离。
2.3.6 负责组织好所包区域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按民政部门安置预案实施,确保撤出群众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
2.3.7 完成县防汛指挥部下达的其它任务。
2.4 县防汛办公室职责
2.4.1 编制全县防洪抢险实施预案。
2.4.2 督促各镇、各有关部门编制防洪抢险预案。
2.4.3 收集了解汛期雨情、水情和气象形势,及时了解区域降雨强度、洪水流量、水库水位、长短期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水情雨情信息发布工作。
2.4.4 及时掌握全县巡堤查险、抗洪抢险、救灾安置工作的落实、进展等情况。
2.4.5 按照指挥部安排,及时下达抗洪抢险有关通知和命令。
2.4.6 统计洪涝灾害情况,按上级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2.4.7 组织协调建立县城区防洪抢险队,储备必要的抗洪抢险物资。
2.4.8 做好汛期值班工作。
2.4.9 完成县防洪指挥部下达的其它任务。
2.5 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2.5.1 各镇镇长对辖区内防洪工作负总责,实行部门包抓、镇领导包村责任制,当发生重大险情或决口时,负责群众撤离安置工作(群众安置按照安置预案组织实施)。
2.5.2 汛前制定本辖区抗洪抢险实施预案,包括撤离对口安置方案,报县防洪指挥部备案。水库防洪预案、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山洪防御预案。重点对责任制落实、巡堤查险、抗洪抢险、人员组织、南江河及支流防抢撤措施、物料储备、迁安明白卡发放、报警方式等方面进行细化落实。
2.5.3 落实本镇巡堤查险、抗洪抢险、撤离迁安、物料保障等工作,建立镇、村、组、部门巡堤查险包段责任制。按照县防洪指挥部要求落实镇领导、村、组、包区段部门巡堤查险区段,并登记造册,上报备案,组织动员干部群众实施巡堤查险,同时,落实专人建立报险制度。
2.5.4 各镇负责组建30-50人的防洪应急抢险队,主要承担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及洪水、泥石流威胁群众安全险情时的抢险工作。
2.5.5 按照县防洪指挥部下达的物料储备任务,足额足品种储备。同时根据防洪抢险需要储备其它物料及工具。各镇物料库落实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物料的发放和运输。
2.5.6 负责汛期支流堤防巡堤查险时的照明设备及器材的架设工作,保障巡堤查险时的照明需要。
2.5.7 落实县防汛指挥部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2.6 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一切指挥命令,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防汛办:负责指挥部制定的日常工作,组织汛前准备和汛中检查、汛后总结,提出防御灾害措施,监督危险河段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负责防汛经费、物资调配管理,报告防汛情况,下达指挥部决策命令,搞好各级防洪值班检查指导,解决防洪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水利局:负责全县城镇防汛、抗洪、排涝等工作的行业管理和设备管理;抓好水毁工程恢复,落实河道管理及清障,确保行洪安全。
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向指挥部提供长、中、短期预报和适时雨情。遇有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的雨情,在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相关领导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县委办、政府办、防汛办、防滑办等单位通报;负责及时将重要汛情信息发送电信、移动、联通、网络等通信公司。
电力局:负责全县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保证防汛指挥机关和抗洪抢险指令发出单位的正常供电。
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公路畅通,优先运送救灾抢险物资和人员,根据指挥部指令及时调集运输车辆。
住建局:负责城区排涝、路灯等设施安全以及县城防洪工程设施,协助防汛部门做好城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文旅广电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宣传报道,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及时准确地将指挥部发出的指令或汛情信息予以公布,保证防汛备用喇叭畅通,宣传报道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好人好事,播放防汛抢险警示标语。
民政局: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工作,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做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拨。
财政局:负责防洪资金及赈济灾民资金的调度和抢险救灾资金安排及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确保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洪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武部:组织民兵搞好抗洪抢险实战演练,开展抗洪抢险救灾,营救遇险被困群众,转移物资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紧急期间的抢险秩序,组织公安干警实施抢险救援;打击偷窃防洪救灾物资、破坏防洪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转移撤离区域及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督促交警部门维护防洪抢险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顺畅,抗洪抢险人员、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农业局:掌握农业旱、涝情况,引导农民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减轻洪、旱灾害;指导灾民恢复生产,弥补损失。
卫生局:保证救护、防疫设备的正常运行,实施抢险中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和受灾区疫情防疫。
经贸局:负责全县工矿企业的防汛组织领导工作,组建工矿企业抗洪抢险应急分队,负责工矿企业的抢险救灾;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组织指导受灾工矿企业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教体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危房、校舍的监管及本系统防汛抢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好灾害性天气学生到校、回家路途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监察局:负责对抢险救灾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为防汛工作提供纪律保证。
国土局:负责做好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把关工作,严禁在受洪水、滑坡和泥石流威胁的区域批地建房或从事其它开发建设活动。
电信、移动、联通和网络公司:负责境内通讯设施安全及维护,确保防汛指挥机关和各级政府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信息,不得因通讯中断而贻误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7 涉水开发建设单位职责各在建水电工程业主、涉水矿山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防洪预案,并报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3 防汛队伍建设
防汛抗洪抢险队伍组成根据防汛抗洪抢险工作要成立县防汛指挥部直属抗洪抢险应急民兵大队,由县人武部军事科长、政工科长分别兼任大队长、指导员,并负责对防汛民兵大队进行组织管理,开展抗洪抢险实战演练,在发生洪涝灾害重大险情时,在第一时间奔赴受灾现场投入抢险救灾战斗,发挥抗洪抢险主力军作用。防汛抗洪抢险民兵连由县防汛指挥部领导,统一指挥调度。
4 罚则
4.1 罚则
4.1.1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防汛指挥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部指令的;
(2)玩忽职守,延误汛情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3)防汛措施不力,指挥失误,造成损失的;
(4)破坏防汛通讯设施或干扰防汛通讯的;
(5)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或救灾物资、款项的;
(6)散布谣言,扰乱防汛工作秩序的;
(7)妨碍防汛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1.2 违反河道和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1.3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 附则
5.1 本预案由镇坪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5.2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