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4-0956 发布文号: 2014年第60号
公开日期: 2014-05-0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快推进法治镇坪建设,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长期以来,我县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利益冲突不断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日益繁重。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建设法治镇坪的现实需要。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为推进法治镇坪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依法设立县级人民调解组织。成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在志愿者中调整。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负责协调全县复杂的专业性、行业性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

  (二)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各镇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办主任担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及其他站所的负责人为成员,要广泛吸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明白人、社会贤达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加快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调解文书)的标准,加快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校园伤害等矛盾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调解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积极主动向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建立广泛的协作关系,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一)整顿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选聘、推选、邀请等多种方式,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把农村有文化、懂法律、公道正派、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的能人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各镇落实1名领导分管人民调解工作,以司法所为依托,安排3-5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化解。要结合村(社区)管理和建设实际,配齐配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安排1名干部具体负责联络和服务,逐步建立一支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县政府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必需的培训经费,明确职责,建立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物权纠纷、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化解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特殊纠纷中,提前预防、主动介入、及时化解,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引导群众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梳篦式排查,关键节点重点排查,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把《人民调解法》列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的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一)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和报送。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村(社区)要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官、一民警、一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机制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引导、司法确认等制度,利用人民调解手段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考评制度。成立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着力规范调解业务,提升工作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强化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分配使用计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及调解委员会经费补助和调解员办案补贴。

  (三)强化阵地保障。阵地建设是发展巩固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各镇要按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要求,满足司法所业务、生活用房的需要。

  (四)完善考评机制。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考核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的工作实绩,逐步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以奖代补”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以案定补”机制。

  (五)加强检查督查。建立检查、调研、督办机制。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各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阵地建设、工作运行进行经常性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视察;政府法制督办室每半年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关键节点进行重点督查。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