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5-1186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5〕22号 |
公开日期: | 2015-04-09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镇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 号)和市政府《关于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探索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总体目标。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和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建立城乡居民参保补贴制度,引导、扶持和激励城乡居民理性消费,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现行规定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可依据中省文件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社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全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财政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为:年缴费200 元以下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 元;年缴费300 元的补贴40 元;年缴费400 元的补贴45 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 元;年缴费600 元至900 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 元;年缴费1000 元的补贴100 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 元;年缴费2000 元的补贴200 元。
(四)残疾人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个人自愿缴费时,应从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400、1900 元中选择缴费档次。中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残疾人补缴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按正常人收取保费,财政不给予补助。
四、缴费办法、程序
(一)缴费办法。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 1-6月为集中缴费期,缴费人员务必于当年12 月底前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逾期将视为补缴费,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年新增到龄人员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否则,不能按期领取待遇。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人员,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二)缴费程序。参保人以村(社区)为单位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统一到户籍所在村(社区)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村(社区)审核无误后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专用票据收费,填写相关表册,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镇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1.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统筹区转移的,应在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在迁入地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养老保险的待遇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在参保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在2014 年2 月21 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 号文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
(二)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发放办法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养老保险待遇由县级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发待遇领取资格情况、领取人死亡停发待遇情况应按月在村(社区)公示,并建立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低于65 元/月。年满60—69 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 元/月,70—79 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5 元/月,80—89 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5 元/月,90—99 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5 元/月,10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5 元/月。年龄梯次增长机制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1:9 分担比例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3.参保人员中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达到享受条件的当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签注意见,镇政府审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4.各镇、村级经办机构每年应认真组织开展待遇领取人员月审年检工作。参保人(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销户申请,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从2014 年1 月1 日起,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 元/人。
六、个人帐户管理
1.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参保档案。
2.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储存利息及其他的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机构、公民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丧葬费补助金、缴费补贴和特殊人群工龄补贴等,切实做实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按国家规定开始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镇、各村(社区)要对每年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补助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解决经办机构档案、信息建设经费问题。
(三)法律责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镇政府每年要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开展生存状况调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不按规定提出销户申请等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镇、村业务经办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明确专人负责,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要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居保业务档案达标升级,切实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和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加快省市县镇村五级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开展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规范、优质、高效服务。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编制部门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编制,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计生、公安部门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教育、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民政等“特殊人群”主管部门要加强同人社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特殊人群新农保加工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新的实施方案下发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保费汇集、参保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养老金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建设等工作。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上解、信息录入、资料初审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办点,具体负责保费征收、资料收集、生存认证、监督公示等工作。各镇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强领导班子,配齐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岗位。各镇要建好社会保障站服务窗口平台。积极落实村(社区)代办员工资报酬,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本实施意见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