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187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23号
公开日期: 2015-04-09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镇坪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镇坪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2.2指挥部组织机构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指挥部内设机构及职责

  3  适用单位

  3.1旅行社

  3.2旅游星级饭店

  3.3旅游汽车公司

  3.4旅游景区

  3.5旅游定点餐馆、购物点

  4  预警阶段响应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

  5  应急阶段响应

  5.1预案启动

  5.2处理原则

  5.3处理程序

  5.4事故现场保护

  5.5新闻报道

  5.6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故查处

  6.3工作总结

  6.4表彰奖励和惩处

  7 附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确保科学、迅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的旅游形象,特制定镇坪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国家旅游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5《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条例》

  1.2.6《旅行社条例》

  1.2.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2.8《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2.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2.10《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条例》

  1.2.1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地震、泥石流、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非典等)、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游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加强监管。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事故防范水平。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对旅游者造成的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4.3  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预警和处置旅游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5事故分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5.1 轻微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1.5.2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含1万元);  

  1.5.3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万元); 

  1.5.4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

  2 组织机构与责任

  2.1县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县文旅广电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主任

  县经贸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质监局局长

  各镇镇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广电局,由县文旅广电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县旅游安全应急工作。

  2.3指挥部主要职责

  2.3.1  统一协调相关镇、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2  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

  2.3.3  统一调配施救的人员、物资、器材。

  2.3.4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

  2.3.5  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请求启动安康市重大旅游事故应急预案。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1 县文旅广电局:督促旅游企业制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旅行社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汽车、船舶并与法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负责将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达标作为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对旅游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调查;负责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洽各类新闻媒体现场摄影和采访工作。

  2.4.2 县公安局:负责各类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等旅游安全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解救、撤离;负责疏散人群临时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认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身份;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事故调查。

  2.4.3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证据的收集,组建事故调查组。

  2.4.4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矿山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矿山旅游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5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等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输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6 县卫生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负责为已疏散人群提供临时安置的场所和医疗、消毒、卫生服务;负责控制烈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危害职工健康的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负责组织医疗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7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旅游安全事故抢救和事故处理资金。

  2.4.8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物倒塌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重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9 县经贸局:负责商贸企业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救援物资的供给和调配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

  2.4.10 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旅游安全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负责旅游安全事故中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11 县质监局:负责游乐设施、缆车、索道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12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水利设施特大事故的技术支持和所需水上救援设备的保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13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区(场)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4.14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受伤人员医药、器械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动药品、器材,提供药品、器械保障;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2.4.15 各镇: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汇报可能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5 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组、救援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

  2.5.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拟订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信息报告;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成人员: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文旅广电局局长担任,安监局、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2.5.2 救援抢险组

  主要职责:及时实施防范措施,防止旅游安全事故扩大;迅速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迅速组建和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成人员:救援抢险组组长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按照事故类别,分别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5.3 医疗救治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旅游安全事故的现场医疗救护队伍;负责组织救护队伍现场救护,指挥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负责指导救护医院和医护人员抢救伤员;负责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正常使用。

  组成成员:由分管卫生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5.4 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迅速查明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提出事故控制、抢救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有关技术服务;负责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保护现场;负责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按管理程序和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成人员:由分管安全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5.5 事故处理组

  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旅游安全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防止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食品等;负责事故遇难人员身份辨认,遗体、遗物处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接待;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成人员:根据事故类别,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需要由县公安、经贸、财政、交通、通信、电力及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

  3  适用单位

  3.1 旅行社

  3.2 旅游星级饭店(包括正在申请星级的饭店)

  3.3 旅游汽车公司;

  3.4 旅游景区(点);

  4 预警阶段响应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信息报告

  4.1.1.1 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旅游突发安全事故,相关企业应及时报告。

  4.1.1.2 县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及时受理旅游突发事件报告。

  4.1.1.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县文旅广电局报告,同时报告给县应急办。在县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企业应报告县文旅广电局,并由县文旅广电局汇总报告县应急办。

  选择报告形式一定要以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为前提。

  4.1.2 信息报告内容

  4.1.2.1 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应急接警单位向上级指挥、指导机构报告的信息内容要简明、准确,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2 相关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4.1.3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相关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和县文旅广电局,也可越级向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镇政府和县文旅广电局在接报后,应及时向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旅游局报告。

  4.2 预警  

  4.2.1 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危害游客安全的事故,县文旅广电局及时发出或授权发出预警,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县文旅广电局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相关企业和旅游者作出发出或取消预警指令,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研判、预警建议。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 预警发布  

  4.2.2.1  发布方式。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4.2.2.2  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4.2.3通讯联络

  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8822449

  县文旅广电局值班电话:8822762、8822111

  5 应急阶段响应

  5.1 预案启动

  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5.2 处理原则

  5.2.1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立即组织救援,把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5.2.2 接到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属于自己管辖的立即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迅速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负责督促办理。

  5.2.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有火情的,配合消防部门灭火;有伤亡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卫生部门,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5.3 处理程序

  5.3.1 重伤员经现场急救后,及时转送到有合适医疗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涉外旅游事故,应按伤员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在办妥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派医护人员协助将伤员转送境外。

  5.3.2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公安、卫生、交通、旅游、保险等部门的应急救援电话和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5.3.3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涉及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相互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公安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当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5.3.4 旅游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以及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对死亡的,应当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逐项登记造册。

  5.4  事故现场保护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支队或消防大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5 新闻报道

  事故救援工作的新闻发布,原则上由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方可报道。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现场采访,必须征得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救援工作。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要经过县委宣传部审核,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县政府统一发布消息。旅游安全事故对外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决定。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发布消息。

  5.6 应急结束

  旅游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救援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6.1.2 现场清理完后,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如实上报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间接损失等情况。

  6.1.3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1.4 对疏散、抢救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6.2 事故查处

  县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旅游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县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6.3 工作总结

  旅游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在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指挥部要如实向市政府、市旅游局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

  6.4 表彰奖励和惩处

  县政府对在处置旅游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处置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本《预案》是作为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7.2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旅游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3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旅游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是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7.4 各镇、旅游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7.5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