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20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31号
公开日期: 2015-06-0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镇坪县产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产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镇坪县产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质量,推动产业升级,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县的意见》(镇发〔2015〕1号)文件,以及我县关于产业富民、旅游兴县相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扶持我县农业、工业、旅游业及“四上企业”发展涉关企业的专项资金。中、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按中、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循环滚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管理及拨付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我县农业、工业、旅游业及四上企业的发展。资金量根据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奖扶办法规定及我县财力确定。

  第五条  加强资金管理。对产业发展资金采取产业主管部门预审、财政部门初审、政府研究审批的管理模式。上述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制定本行业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扶持办法。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按规定要求申报并进行预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专户管理和初审、拨付。

  第六条  严格拨付程序。资金拨付时,产业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企业的申请事项根据政府印发的相关奖励扶持办法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送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单笔申请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签;申请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长审签;申请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县长审签。经县政府审批后交由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审核资金设立调整、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产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制定;负责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资金的使用安全,对资金使用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对于财政下拨的产业扶持资金(奖励资金除外),用款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账务,规范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审计、农业、经贸、文旅广电等部门适时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强化社会监督。由县财政局负责将产业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年度为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产业发展资金,以及规避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的,视情况予以处罚:

  (一)追回或核减已经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

  (二)取消申请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资格,不再予以扶持或奖励;

  (三)对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况的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坪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3〕143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产业奖励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