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8-2015-1302 发布文号: 〔2014〕53号
公开日期: 2015-07-16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镇坪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我省贯彻意见,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4〕5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易地移民扶贫搬迁资金、项目管理费,金融部门扶贫项目贷款,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和其他用于扶贫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执行现行有关管理办法。

  扶贫移民搬迁、整村推进、小额到户扶贫贷款贴息、雨露计划、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管理费、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产业化扶贫(园区)、产业扶贫(低收入农户生产发展项目)、“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村级互助资金按照我县实际制定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避灾扶贫搬迁资金按照县政府已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要建立完善的投入保障机制,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涉农资金支持扶贫开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形成合力,以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解决贫困区域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市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全县及有扶贫任务的部门每年按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各镇政府要合理安排经费,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市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环节如下: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本级安排扶贫资金总量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中省下达的和本级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核算,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费要用于印刷培训资料、组织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会议等支出,不得安排用于非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行政事业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扶贫项目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确保实效。

  第十一条 各镇按照扶贫规划和片区支持政策,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县扶贫局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扶贫局、财政局备案,符合扶贫开发规划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给予备案。项目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备案的年度扶贫项目是中、省、市扶贫、财政和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绩效考评、项目资金检查及审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不得与其他财政资金混户使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文件后,有项目计划的,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完毕;无项目计划的,在2个月内下达完毕。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文件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要强化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设计,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抓紧把上级安排的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有关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开发局、发改局、民政局等,下同)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扶贫开发局、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都可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报账请款人,项目涉及到村到户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用途、按计划、按进度”的原则一律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财政局和扶贫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资金报账发票,从原始发票上加强报账凭证的规范管理。

  (一)群众(农户)的补助款拨付,一律通过“一折通”兑现到农户手中。其支付凭证内容要求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补助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花名册必须经农户签字盖手印、村委会加盖公章、项目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后,财政部门方可用“一折通”兑付资金。

  (二) 对项目建设中技工劳务性报酬、运输性报酬、购买的沙石料、木材、种苗、种畜等财务支出要有税务部门的发票,并附有当事人领款收条,注明事由、数量、工日、单价、领款人住址、身份证号等资料。

  (三)对群众投工投劳项目所发生的水泥、砖、管道材料,水利设备等财务支出均应有厂家正规发票,不得由税务部门代开。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请款单,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时间各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在收到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申请单”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报账单位。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扶贫资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财政、监察、项目涉及的镇政府、村委会对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资金使用审计报告,一年后,经受益镇,村出具有关证明项目无质量问题的意见,施工单位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预留的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对投资量大、技术复杂的工程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涉及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财政部门不得报账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或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我县各部门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当年扶贫资金安排计划、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公告公示平台选择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并公开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对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时间要求、工作程序等予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所在行政村(培训类项目还要在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间主管部门要对公告、公示的项目进行2-3次以上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在公告、公示期间主管部门要对公告、公示的项目进行影像录制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按中、省相应的绩效考评制度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水平,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扶贫部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扣减下一年度扶贫项目管理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措施:

  (一) 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 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 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 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五)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六) 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过去县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