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5-1356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5〕108号 |
公开日期: | 2015-07-29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农村金融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镇坪县农村金融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扶贫机制,构建全面覆盖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加快我县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确保贫困人口与全县人民共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主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实现金融机构对各镇金融服务全覆盖。对登记在册、有发展愿望和能力的贫困户实现政策全覆盖,努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对积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等给予一定的贷款担保和贴息补助,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主动承担扶贫责任,自觉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获得稳定收入。
二、工作范围
(一)全县45个贫困村;
(二)6426户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三)主动帮助贫困村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精准扶贫全覆盖联动体系。
建立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三级联动全覆盖工作体系,实现全县所有贫困户、扶贫专业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都能享受金融扶贫政策。通过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金融精准帮扶达到所有贫困户都能享受到金融扶贫政策,实现精准脱贫。
1.自我发展型。由政府主导,为因积极发展有贷款需求的在册贫困户进行担保,对其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包括3年)的贷款免担保、免抵押,使用扶贫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贴息,“一卡通”到户;对通过发展产业已脱贫的户再延续3年贷款贴息扶持。
2.合作带动型。对由贫困户、陕南避灾扶贫搬迁户发展起来的和在原料、基地、劳务、流通、生产等环节带动贫困户5户(人)以上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对其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贷款,根据发展和带动情况,采取“贷款人先结息、政府再贴息”的办法,按贷款额度的7%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奖补。
3.企业覆盖型。对由贫困户、陕南避灾扶贫搬迁户发展起来的和在原料、基地、劳务、流通、生产等环节带动贫困户20户(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对其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贷款,根据发展和带动情况,采取“贷款人先结息、政府再贴息”的办法,按贷款额度的5%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奖补。对在原料、基地、劳务、流通、生产等环节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的扶贫龙头企业,对其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根据发展和带动情况,采取“贷款人先结息、政府再贴息”的办法,按贷款额度的5%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奖补;对贷款额度在1000万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扶贫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中省给予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二)建立金融扶贫保障体系。
1.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将扶贫信息系统和金融机构征信系统数据有效衔接,定期更新整合,共同建立和完善贫困户信用档案,为不同信用等级的贫困户提供差异化服务,鼓励其珍惜信用,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努力脱贫。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构建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流程,给予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努力降低贫困地区涉农主体获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增强信贷促进扶贫作用的发挥。
2.完善信贷担保体系。一是积极探索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 预期权利收益作为担保对贫困户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前一卡通资金可以使用,贷款逾期后直接扣收该卡所有到账资金直至质押贷款收清为止;二是全面推行林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抵质押融资业务;三是加大准贷记卡“家乐卡”投放,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的贫困户,全面发放“家乐卡”,让他们的短期小额贷款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实现信用额度内随用随取;四是财政资金支持设立扶贫信贷担保基金500万元,金融机构为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发放贷款。
3.构建风险分担体系。整合资金,设立扶贫贷款担保基金资金专户,以县为平台整合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各种政府涉农项目资金(各种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有特殊用途的救灾救济资金外)500万元作为金融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在合同期限内,除代位清偿外,不得随意支取和挪作他用。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形成不良贷款后的补偿。贫困户因产业失败、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形成的不良贷款,由放贷金融机构统计申报至扶贫局,由扶贫局会同县审计局、放贷金融机构风险部逐笔审核,无贷款发放时各审核人员道德风险和金融部门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由担保补偿金进行全额补偿,担保补偿金不足补偿的情况下,由财政扶贫贴息资金进行补充,担保期为三年。担保期满后,剩余担保补偿金转入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专户。
4.建立互助资金体系。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要按照“政府引导,扶贫搭台,银行协助,协会唱戏”的要求,在坚持互助资金协会社员制、封闭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互助资金协会的区域性融资平台作用,利用现有互助资金协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组成的资本金作为担保基金,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为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发放贷款。同时,金融机构从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的角度出发,适当为互助资金协会提供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构建金融扶贫服务体系。
1.完善服务体系。加快贫困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金融服务网点和金融服务自助设备投入,在贫困地区推行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网上支付、银行卡使用、电子转账等非现金支付业务,在贫困镇集镇、陕南避灾扶贫搬迁新型社区等农民聚集区布设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施,在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等偏远地区设立小额支付便民点,形成覆盖贫困农村的金融服务物理网络,解决贫困农村金融服务难题。
2.丰富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机构设置和产品特点,确定各行扶贫重点,创新组织、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开发适合镇坪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实现差异化和精准化服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小微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结合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订单+金融”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小微企业等开展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3.优惠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扶贫意识,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以月利率不超过8.1‰为贫困户和积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的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4.规范放贷程序。贫困户贷款发放程序:一是贫困户自愿向代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书面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扶贫局与金融机构制定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二是所在镇政府、镇扶贫办对贷款申请,对照贫困户管理系统和贷款户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金融网点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四是报县扶贫局备案。
5.加大培训力度。金融机构要在全县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努力实现贫困人口的金融知识脱盲。对县、镇、村三级干部就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等金融知识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金融意识以及运用金融杠杆发展经济的能力。要依托“金融惠民工程”、“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项目,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工作长效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发改、财政、审计、人社、扶贫、农业、经贸、水利、林业、工商、信用联社、农行、邮政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镇坪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建立农村金融扶贫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全县农村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局,由扶贫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金融扶贫贷款的投放、监管、回收、监督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完善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等政策,做好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及审计监督;扶贫部门要加快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做好贫困户、市场主体贷款贴息组织工作,同时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根据实际,探索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区域市场主体发展生产新模式; 各金融机构要全力支持、配合扶贫开发工作,大胆探索贫困区域农村金融扶贫改革创新。
(三)强化责任落实。由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扶贫、财政和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统一具体宣传内容和口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制定担保补偿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按照自身职责制定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县扶贫开发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全面推动农村金融扶贫工作。县扶贫、财政、金融办等部门积极引导相关保险公司出台与贫困户贷款对接的专属保险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对出现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事故的风险进行补偿,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
(四)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表扬、表彰。逐步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