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66-2015-1362 发布文号:
公开日期: 2015-07-29 公开目录: 服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为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2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食药监管、农业、质监、工商、经贸、水利、盐务、公安等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各自监管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三)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五)生猪、牛、羊私屠滥宰,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七)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八)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

  (一)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县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20 万元,县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并根据奖励资金支出情况适时补充,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 

  1.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500元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七、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八、举报奖励资金拨付和申领。奖金划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举报查实情况和奖励级别进行认定,县食安办审核,确定案件事实后,由县食安办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成员单位,再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述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十、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