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04-2015-1384 发布文号: 2016年第281号
公开日期: 2015-07-29 公开目录: 执行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51号)和《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着力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节约利用新格局。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开创绿色矿业、和谐矿业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

  开山采石(以下简称采石)所指矿种为露天开采的石料石材等非金属矿。此次整治范围包括以下矿山:

  (一)位于各类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

  1.城市、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植物园、文物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军事设施、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

  4.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

  5.南江河干流和支流、水库和堤坝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6.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山采石的其它地区。

  (二)违法违规采石企业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土地、环境保护、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全,擅自开山采石的;

  2.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核准矿种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

  6.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依法缴存保证金且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的。

  (三)小规模和技术落后的企业

  1.年开采规模10万吨以下的;

  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合规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

  1.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

  2.相邻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 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场

  1.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2.处于迎坡面的。

  三、目标任务

  通过综合整治,实现“三年减一半、五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县采石企业数量减少50%;到2020年底采石企业控制在5-7家,实现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清查部署阶段(2015年5月—2015年6月)

  1.根据此次整治工作范围,以2015年1月31日为基准日,对县域内采石矿山进行认真梳理,逐一核实,准确统计应参与整治的矿山。

  2.对所有整治对象进行分类建档,按照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分别制定整改措施。

  3.组织编制《镇坪县2015-2020年采石业发展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7月—2017年6月)

  1.在整治工作开展期间,不再受理采石新立采矿权。已实施出让,但尚未审批发证的,要立即终止审批,已收缴的采矿权价款,全额退还竞得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竞得人的解释工作。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且已实施出让的采石拟设采矿权,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允许开采区内,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安全及环保措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的,在不突破全县采石矿山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审批发证。

  2.位于各类禁止开采区内的采石企业,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07号)要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关闭工作。

  3.各类违法违规采石企业,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能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关闭。破坏耕地、林地、生态环境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相应法律进行查处。

  4.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恢复治理措施,限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相邻采石矿山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 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对采矿许可证范围进行调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5.对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保证金缴存制度。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三)检查验收(2017年6月—12月)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开展全面自查整改,主要采取信息数据检查和矿山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总量控制、整合工作完成、注销矿山关闭标准执行、生产规模及工艺提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矛盾纠纷化解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我综合评定整改,确保我县按期顺利通过市政府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对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采石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相关证照。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8年1月-2020年12月)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上确定的“到2020年底各县区设置5-7个采石矿山”的总体目标,根据我县实际,制定采石产业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总量控制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在完成2017年阶段任务后,原则上不得新设采石采矿权,并有序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减少数量,提升规模,力争提前完成2020年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如需新设采石采矿权,要严格执行我县采石业发展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新立一处,关闭一处”的要求,确保总量可控,防止出现反弹。

  各镇各相关部门在整治工作结束后,根据我县实际,制定采石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总量控制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减少数量,提升规模,并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力度,将采石活动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有效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性,矿业权审批相关要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它矿产资源规费的缴存缴纳情况,合法合规开采、依法转让等情况;负责矿业权审批相关要件的补充完善,开发过程中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注销、督促相关责任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整合方案的编制、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和办理等工作;牵头完成《2015年-2020年采石业发展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对需要办理立项手续的整合新矿山、改扩建矿山项目审批,提供规划建设的重点项目位置及矿产资源需求情况等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预算拨付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检查矿山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负责违法违规建筑物的拆除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检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负责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过程中安全保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查处,关闭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和吊销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矿山爆破火工物品使用与保存情况;负责矿山火工物品的清理和收缴,涉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的查处,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及林地保护情况,对违法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检查矿山水土保护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矿山开采对水资源及河道造成的影响等情况;负责对水体破坏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矿山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是否与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实际相符,经营主体是否发生变化等;负责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关闭矿山营业执照的注销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检查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负责税费征缴等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整治期间矿山的供电调度,关闭矿山供电系统及供电设施、设备的清除等工作。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根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杜绝相互推诿现象。对非法违法盗采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该关闭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坚决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镇坪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及后续相关制度的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解落实整治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全县整治工作及情况汇总、通报,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进行衔接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各镇各相关部门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合作,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改工作标准。1.关闭标准:(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3)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4)消除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矿场的道路;(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2.整合标准:(1)被整合矿山空间布局符合整合条件;(2)整合矿山列入新编制的矿业权设置方案;(3)被整合矿山各采矿权人对整合方案无争议;(4)被整合矿山中,除确定为整合后开采区域外,其它采矿场关闭到位;(5)整合方案经县、市、省三级审查通过,并获得省级书面批复;(6)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建立矿权退出机制。对采矿权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储量未开采完而需要关闭的矿山,按比例退还未开采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对已开采部分拖欠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它税费的,应予追缴。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责令关闭的采石矿山,要按要求关闭到位,且不再退还采矿权价款。

  (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一是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宣传,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同时要重点加大对矿业权人和矿区周边群众等直接利益群众的宣传教育,面对面宣讲法律、解释政策,化解对立情绪。要充分维护矿权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人人理解、人人支持、人人配合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强化法治理念。开展矿山退出关闭要坚持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于确定关闭的矿山,在关闭、整改和整合任务决定前,要做好相关法律咨询工作;在关闭、整改和整合任务执行前,要通过开展听证等形式,征求矿业权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意见,并告知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及相关程序和时限。

  (五)符合镇坪发展实际。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严格依据镇坪的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规划,充分考虑矿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需求状况,科学论证确定关闭或保留矿山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避免为片面追求减少矿山数量或提升矿山开采能力,盲目关停,造成区域性产能过剩或短缺,影响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同时,可探索研究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在土地开垦等方面的补充作用,为后续移民安置等后续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减少工程治理支出,发挥整治工作的综合效应。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镇各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对关闭或保留矿山的选取、整合矿山主体的确定、治理恢复工作治理等方面要科学合理论证,程序公开合法,严禁徇私舞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不得互相推诿,对由此造成整治工作受阻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