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66-2015-1400 发布文号:
公开日期: 2015-08-12 公开目录: 服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管理,严厉打击和制止违法建设、损害环境及人民利益的行为,维护规划发展、市容整洁、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以联动执法、多措并举的高压态势,严肃依法查处和制止相关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镇坪县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组规划区。

  二、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的行为。

  1.凡未经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违法占用土地、河道,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对已形成非法构筑物、体,构成实体性违法,未予自行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

  2.凡未经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又不符合陕南移民政策,擅自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或联建协议,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一律废止。已经交易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已经审批但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布局、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外立面等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接受处罚;对擅自增加容积率的,要加倍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侵占道路、栈道、绿地等控制地带的,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

  4.严格禁止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商品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5.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不停止占用土地和自行拆除建筑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承建单位不停止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镇坪县承建任何建设项目。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6.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及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和问责。

  (二) 集中整治占道经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跨门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篷、伞)、摊点及马路市场;规范批准设置的马路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做到不超界经营、不占车道,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三)集中整治乱停乱放行为。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专门停放处,做到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

  (四)集中整治向河道倾倒垃圾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抛洒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不得在河道堤坝毁绿种地,乱堆乱放,不得将污水和泥浆水直排河道。不得阻挠河道整治施工,不得损害河道护栏等设施。

  三、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杜绝辖区内相关违法建设行为。对支持、纵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国家相关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或不制止,或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说情袒护的,参加或变相参与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欢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不法行为,并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举报监督电话:8828606,882800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唆使、煽动群众闹事以及辱骂、围攻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