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402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115号
公开日期: 2015-08-1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2015年经济增长点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2015年经济增长点培育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镇坪县2015年经济增长点培育扶持办法

  为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县域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55号)、《镇坪县经济增长点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经济增长点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86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经济增长点培育企业和调整部分经济增长点帮扶内容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94号)下达的55个企业主体;发展潜力大、由主管部门申报、县政府同意新纳入的企业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县级财政政策

  县财政局设立经济增长点培育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下给予扶持,扶持方式分专项补助、产业扶持、贷款贴息三种。

  1.专项补助。扶持壮大成长型企业。对于当年新培育的“四上”企业,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95号)予以扶持补贴;对于当年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的,给予适当扶持补贴。

  2.产业扶持。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产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31号)、《镇坪县2015年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奖励扶持办法》文件规定,对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2015年经济增长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奖补。同时,落实《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县的意见》(镇发〔2015〕1 号)文件精神,由县经贸局、林业局等部门分别研究制定《镇坪县工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镇坪县山林经济发展奖补办法》,对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2015年经济增长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奖补。

  3.财政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转贷除外,与扶贫贷款贴息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不能同时享受),参照扶贫贷款贴息办法,采取“贷款人先结息,政府再贴息”的办法,按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奖补。由县财政局研究制定《镇坪县经济增长点培育财政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二)上级项目申报

  1.优先申报项目。对符合上级申报要求的项目或企业,优先申报陕南循环发展与一县一产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重点生态旅游开发、农林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特色种养项目(畜牧产业、农业产业化发展、省市现代农业园区、林业贴息贷款、渔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等)和科技项目(工业攻关、农业攻关、重大科技创新、科技计划等)。

  2.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镇坪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4〕12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推荐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3.重点产业保险补贴。2015年,发展种植、养殖项目的企业,参加农业保险的,按政策给予补助。

  (三)落实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精神,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精神,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有关政府性基金。

  3.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57号)文件精神,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金融扶持政策

  1.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机制。推广住房、林权、土地使用权、商铺租赁权等抵押融资业务,扩大贷款抵押抵质范围,强化金融机构对经济增长点培育的支持。加强与安康财信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扩大担保规模,由县农行、县信用联社、县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提供1亿元经济增长点培育贷款,为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企业,按照贷款发放程序发放贷款。

  2.扶贫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小微企业和扶贫龙头企业,对其贷款的,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金融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分别给予贷款贴息奖补。

  (五)项目用地政策

  1.基地建设用地(不含场房、圈舍等建设用地)。建立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广“一份土地挣三份钱”的土地流转模式(流转土地挣租金、入园打工挣薪金、参与入股挣红金)和委托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

  2.建设用地。利用调规“腾地”、深入挖潜“换地”、调整方案“省地”、完善机制“退地”等措施,集中建设用地指标,加快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加工、物流等项目向园区集中,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在园区内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土地拍卖等模式和分阶段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取建设用地;对于其它建设用地,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解决。具体办法由县国土局、文彩新区办、飞地办联合制定。

  (六)社会保障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创办的个体经营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合伙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自主在金融机构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含200万元),按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两年贴息,具体操作办法按《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5〕56号)执行。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由县人社局研究出台《引进紧缺急需和战略型人才计划》,对引进的紧缺急需和战略型人才,在工资待遇、住房、户籍、子女就学、医疗、家属安置、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聘请全省乃至全国顶级专家作为责任师、技术师、规划师,解决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问题。

  4.加强培训。落实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一次企业会计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由经贸局组织1-2期电子商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和网络营销能力。鼓励企业开展上岗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七)基础配套政策

  1.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飞地经济园区、镇坪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尽快入驻创造条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改造建设创业基地。

  2.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兴办各类网上交易市场,建立集交易、结算、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参照《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3.项目捆绑。在符合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捆绑涉农项目,分块、分年度逐步解决种养基地产业道路、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提升基地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