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5-1520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5〕135号 |
公开日期: | 2015-09-10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调解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也在不断变化。为贯彻落实《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4〕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县镇、村综合改革实际,现就整顿充实人民调解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时间
从9月1日起至9月30日。
二、工作目标
镇、村(社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充实。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扩大,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在镇、村(社区)和有关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优化队伍结构,精心选拔、聘用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不断增强,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明显提升。
三、整顿范围
全县撤镇并村后的7个镇、62个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成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整顿方法
(一)召开推选会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辖范围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站所负责人,在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担任。
(二)调委会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聘请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五、工作要求
(一)搞好摸底。各镇、各部门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将有威望、公道正派、懂政策法律的能人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
(二)高度重视。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整顿工作。
(三)强化指导。县司法局是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部门,要
深入到各镇、各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要组织指导好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整顿充实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任务。
(四)报送资料。调委会推选的资料档案要完备,由各调委会归档保管。各镇、各部门要在9月30日之前将整顿充实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单表报县司法局。
(五)规范完善。各镇、各部门要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五有、六落实、六统一”的标准,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环境。全县整顿完毕后县司法局要刻制调解委员会印章,制作人民调解员聘书。
附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名单表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