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553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148号
公开日期: 2015-09-2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镇坪县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先进单位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单位创建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在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把爱国卫生工作变为每个单位、公民的自觉行为,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根据《安康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最佳人居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有效方式。深入持久的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主要措施。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卫生先进单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达标建设列入任期目标,落实创建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巩固、提高和晋升,都必

  须坚持做到爱国卫生组织、规划、措施三落实,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单位卫生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

  2.措施得力,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3.爱国卫生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坚持每日一小扫,周末一大扫等卫生制度。

  4.卫生先进单位创建资料归档管理,有据可查。

  5.服从县卫计局的指导,严格按照统一安排布置和要求,做好本单位卫生工作。

  (二)环境卫生

  1.“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到位,责任区内日常环境卫生整洁、门前绿化美化、公共秩序良好,公共设施完好。

  2.单位院落地面平坦硬化,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卫生保洁责任落实,卫生设施齐全,车辆定点停放、垃圾密闭储存,清运及时。

  3.绿化、美化有规模档次,环境整洁优美。

  4.办公室、走廊、楼梯干净卫生,无积尘、无蛛网、无蚊蝇、无鼠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合理种养花卉,无卫生死角,做到窗明几净。

  (三)食堂卫生

  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达到食堂卫生标准,三防设施和证照齐全有效,未发生食物中毒。

  (四)厕所卫生

  1.必须是水冲式厕所,无旱厕。

  2.管理责任制度落实。

  3.卫生达到“五无”标准(无蚊蝇、无蛆、无臭、无垢、

  无堵塞)。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做好每年春秋两季灭鼠工作,做到灭防结合。

  2.清除单位内病媒孳生地、重点部位落实“四防措施”(防

  蝇、防蚊、防鼠、防蟑螂)。

  3.单位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六)健康教育

  1.单位要设立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开展各种有利于职工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预防各种传

  染病、职业病,消除一切危害健康的因素。

  3.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

  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4.开展禁烟活动,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公共场所内严

  禁吸烟。

  以上为一般单位创建的基础条件,特殊行业根据其特点、工作性质提出不同要求。在考核时既要对照卫生先进单位条件衡量,又要符合各自创建项目行业要求。

  第五条  单位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管理上抓好具体落实。按照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年度工作安排,进行内部领导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共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

  第六条  单位要为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积极组织参与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  命名

  第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由省政府命名,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命名。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

  第八条  卫生先进单位产生的程序:由创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完整的创建资料报送县卫计局。属创建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县卫计局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命名;属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县卫计局初验后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收到县卫计局报告后,择时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命名;属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县卫计局报告市爱卫办,由市爱卫办组织初验后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择时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省政府批准命名。

  第九条  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对卫生创建中成绩特别突出,社会评价特别好的单位可适当越级晋升,但必须向社会公示理由。

  第十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评审、命名、晋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命名机关撤销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构是县卫计局。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应每年由县卫计局对其巩固保持情况进行年度复查,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使其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保留四年,四年届满应重新申报,经复查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命名机关确认荣誉称号;届满不申请报告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县卫计局报命名机关注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内容包括:

  (一)命名时的申请、规划、汇报材料,审批表及命名文件;

  (二)年度复查结果;

  (三)四年一次的复查登记表。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遇到单位更名、合并、分设、改制或变更,要及时申报审定,如不申报,期限超过半年,将从县级重新创建。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凡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发生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应由原命名机关视其情节责任大小督促整改或黄牌警告,如仍无改进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回收牌匾,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被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整改,落实责任,强化内部管理,间隔两年后,可以向县级重新申报创建。

  第十九条  凡未获得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评为同级或同级以上的文明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卫计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