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39-0003-2015-1571 | 发布文号: | |
公开日期: | 2015-10-15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印发的《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司通〔2015〕116号),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现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后首次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共30名,其中分配给我县名额2名。
二、选任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二)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为兼职身份,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督职责
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的职责。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接受个人自荐,择优推荐报名。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安康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件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安康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双面印制。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20日结束。
(四)报名地点
符合条件的公民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到镇坪县司法局基层股报名。
联系人:朱吉松 联系电话:8812683
附件:《安康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镇坪县司法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