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581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151号
公开日期: 2015-10-2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镇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镇坪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14〕102号)从即日起废止。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镇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05〕33号)、《安康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坪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各镇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镇坪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和部署我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镇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政府信息中心、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经贸局、县农林科技局、县安监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人武部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范围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信息中心、县文广旅游局、县经贸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县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按照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经贸、住建、水利、农林科技、卫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和县环保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核,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辖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县直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政府将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演练。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及其各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