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58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154号
公开日期: 2015-10-2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办建〔2011〕30 号)和《陕西省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陕财办建〔2011〕531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县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交通、农林科技、水利、经贸、扶贫、住建、国土、环保、移民等相关项目监管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设立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并负责该机构的管理。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同时建立评审专家库,人员由财政、审计、发改、住建、农林科技、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管指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立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 中央和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 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 政府通过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出售、拍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资金收入;

  (五)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七)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

  (八) 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规模:

  凡投资金额达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包括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投资评审。一般项目由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重大项目可聘请专业评审公司进行评审。未进行项目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将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效益性;项目资金来源、负债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七)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情况;

  (八)按要求纳入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要求:

  评审中心在收到评审单位报送的全套齐全的项目资料后需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财政投资评审:

  (一)项目概算或预算时限:20 个工作日以内;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时限:15 个工作日以内;

  (三)其他评审事项:1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三)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四)评审时由评审中心准备相关评审资料分发给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评审人员在接到相关资料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供县财政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召开评审会议,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听取评审专家意见,并形成最终评审审查意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九)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评审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汇总评审项目清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局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为依据,按照《镇坪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立项目库,并组织上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并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的投诉。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及其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

  (二)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根据县监察部门和财政局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纪违法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会同项目单位测算招投标的最高、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 号),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评审过程中,评审中心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局核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构成违法的或触犯刑律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