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0-1588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5〕159号 |
公开日期: | 2015-10-22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镇坪县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陕环发〔2014〕55号)和《2016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陕环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实行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与考核。
二、任务分工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考核监测工作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等相关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分析、汇总,负责县域开展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向省环保厅提交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制定并实施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编写考核工作报告。
三、指标体系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农林科技局。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农林科技局。
(三)林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农林科技局。
(四)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
(五)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科技局。
(六)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
(七)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2.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水利局。
(八)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防风固沙功能类型县域,除固定沙丘(地)之外的沙化土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沙化土地分类按照林业部门荒漠化与沙化土地调查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沙丘(地)、半固定沙丘(地)、流动沙丘(地)、风蚀残丘、风蚀劣地、戈壁、沙化耕地、露沙地8种类型。
2.计算公式: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固定沙丘(地)面积+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农林科技局。
(九)植被覆盖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2.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科技局。
(十)生物丰度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生物丰度指数= 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
(十一)水源涵养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
(十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2.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3.数据来源: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十三)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2.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十四)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十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2.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十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十七)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3.数据来源:县环保局。
四、2016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地表水监测为手工监测 。
1.监测断面布设:地表水监测断面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我县布设三块石、黄龙沟、界牌沟(出境断面)3个监测断面。由于我县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已委托有资质的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有偿监测。
2.监测项目:手工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指标(粪大肠菌群指标不监测),并增加流量和电导率项目。
3.监测时间和频次:手工每月监测1次,全年监测12次。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我县城关镇小石砦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我县空气质量监测为手动监测,我县尚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 已委托有资质的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有偿监测。
1.监测点位:在县城人口密集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开展手工或流动监测。我县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在县环保局院内。
2.监测项目: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3.监测时间和频次:手工监测每月监测1次,连续监测5天,全年12次。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镇坪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2.监测指标: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常规性监测每月1次,全年12次。
五、数据报送
(一)数据搜集与自查报告编制
自查报告由县环保局具体实施。考核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所需数据及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自动生成自查报告。
(二)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县环保、发改、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科技、住建、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准确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县政府对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规范要求,通过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的生成,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2.相关部门填报的数据需加盖公章。对于暂时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详细说明原因。
3.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三)县政府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省环境保护厅。
2.报送内容:由数据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及纸质版自查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方式:数据包和纸质版以正式文件报送。
3.报送时间:2015年10月31日前。
(四)县政府相关部门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2.报送内容: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以及有关数据提供说明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2015年10月16日前,联系人:冷泉冰,联系电话:8825782;13891527930;QQ:454406918。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环保、农林科技、水利、国土、住建、统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夯实工作责任。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局列入本年度预算。县发改、财政、环保、水利、农林科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同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数据的填报等有关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为契机,县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市专项经费支持,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切实保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