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618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171号
公开日期: 2015-11-04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镇坪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9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生态环境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目标,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结合镇坪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通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居中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新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镇、村(社区)为责任主体,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职责,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具体、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环境监管网格,确保全县环境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主要内容。在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等环境监管对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方位覆盖、网格化定位”,将管辖的区域划分为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使网格内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域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确保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构建县、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实行县、镇、村(社区)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工作,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县级行政区域划分为一级环境监察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下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在辖区各二级网格实行“包片制”,落实包片执法人员及监管责任。

  2.二级网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建立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各镇要明确分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落实2至3名工作人员调整、充实到镇环境保护所,镇环境保护所专兼职人员要协同一级网格包片执法人员共同开展监管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

  3.三级网格:各镇在辖区村、社区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两委”班子成员、镇包村干部实行分片包抓。每个三级网格设置若干环保监督员协同开展工作。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各级网格内部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县与镇、镇与村)之间要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横向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3.创新监管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健全环境监管数据库,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动态管理。加快推进辖区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职责:一是按照“五定”要求,制定辖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二是指导、监督辖区各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明确各级网格管理职责,并对各网格责任主体履职情况实施督查、考核;三是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协调、配合市级部门依法查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故);四是做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五是完成上级安排、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2.二级网格职责:一是制定辖区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包片、包村人员和环境监管责任;二是组织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林地山地、河道沟道、秸秆禁烧等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处理;三是按要求上报辖区环境违法信息,并配合一级网格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四是对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五是完成上级安排、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3.三级网格职责:一是向辖区村(居)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二是收集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网格反映、反馈;三是组织网格内环保监督员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向二级网格或直接向一级网格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理处置工作;四是做好辖区秸秆禁烧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管理等工作;五是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交办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四)网格运行

  1.巡查:二、三级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违规建设、非法开采、滥砍滥伐、焚烧秸秆、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和处理,不具备处理能力的迅速向上级网格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及其各相关责任部门巡查、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或接到有关环境违法情况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迅速组织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按规定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一级网格组织多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3.反馈:对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按要求进行公开;对下级网格报告、群众举报投诉环境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答复举报投诉人。

  4.评价:各级网格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每年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县考核办每年对各镇网格化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定期组织对各级网格及其责任单元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及落实环境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群众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断增强公众环境意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公开环境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1月15日前)。各镇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合理划分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职责,夯实工作措施,做到职责到人、任务到人。2015年11月18日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和二级网格划分情况报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11月15日—12月15日)。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及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时查处和整治环境违法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安全。

  (三)检查考核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环保局会同县考核办对各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拨付农村环保基金相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卫计局、农林科技局、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的检查指导、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巡查、报告、查处等网格化管理制度,细化奖惩措施,强化网格责任,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收集、协调解决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级网格履职和工作推进情况。三是健全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震慑力。四是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重点对网格划分、网格职责、网格推进及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违法问题查处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县政府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环保局网站等舆论媒体,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开展环保“六进”、“6.5”世界环保日等活动,进一步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监管工作情况,积极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镇要严格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加强对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本行业、本系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县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对因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或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镇坪县县镇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体系


附件信息:


镇坪县县镇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