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0-1642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5〕178号 |
公开日期: | 2015-12-02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镇坪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镇坪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分配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0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专项资金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通过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出售、拍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资金收入;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
(八)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二条 实行项目申报预审制度。各项目主管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严格按照《镇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82号)要求执行。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国民经济计划、重点投资区域和项目内容,结合中、省、市项目投资方向,对项目进行策划包装,建立本行业项目库,并及时汇总到财政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财政局会同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对各部门拟申报的年度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筛选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上报。上报后,各项目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项目联络网络。无特殊情况,各项目单位不得私自上报项目库以外的项目。因项目申报时间紧迫,县政府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对拟申请项目补助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对拟申请项目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对拟申请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长审定。
第三条 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将其纳入财政收支管理范围。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上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暂不能编制到具体项目的根据项目类别编报,经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预算和控制指标,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编报时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上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中已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四条 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凡是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包括采购项目),要按照《镇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严格进行项目评审,凡未按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县财政局将不予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严格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申报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县政府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县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以发改部门的立项相关材料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标和采购相关资料为依据,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方式详见本办法第七条)。凡未按政策规定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予拨付资金。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超标管理。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原则上禁止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投资,以此杜绝超标施工或随意调整施工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实行分类管理。
(一)简易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工程设计方案总投资额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报批的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二)备案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5-50万元以内,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工程设计方案总投资额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概算调整,报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按项目管理要求报县发改局批复,同时报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备案。
(三)报批程序:单项工程变更金额50-500万元的(含5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工程设计方案总投资额10%(含10%)的,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先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项目级次等情况进行处理:属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携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投资变更文书,提交评审中心,由评审中心组织项目变更评审,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结果按相关程序报批项目变更;属中、省、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
工程变更造成累计投资增加额超过批准概算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19号)文件要求,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按程序报批。
县监察部门对各类工程变更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违规操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凡未按照上述变更分类管理办法审核、会审、备案的变更项目,县财政局不得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实行项目资金审计制度。以2:4:4的比例分批进行拨付(即项目开工时拨付资金总额的20%,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不超过资金总额40%的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资金)。项目竣工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以验收报告为依据,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县审计局接到申请后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验收、审计通过的项目结合《通知》规定拨付剩余40%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预留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未通过项目验收及未申请实施项目审计的,县财政局将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规范资金拨付使用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工程招标规定进行;用于个人和家庭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用途单一、补助对象明确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资金拨付由相关部门按程序下达,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单笔资金安排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下同),由财政局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备案;
(二)单笔资金安排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备案;
(三)单笔资金安排在200万以上的,由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向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在拨付时应由部门申请,填报申请单并提出拨付意见,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用款单位根据项目指定要求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将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继续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邀请受益对象和相关知名人士或专家参加。
第九条 实行项目管理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审计局要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促进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维护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防挤占、截留、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等违纪行为发生。对不执行项目申报预审制、项目计划和资金指标报告制、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超标项目变更分类管理制、项目资金审计拨付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相关规定的,由县监察局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法规政策规定若有变化,按新的法规政策执行。同时,废止《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43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坪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省市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出总额。
(二)资金来源: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资金等。
(三)支出项目信息:包括支出预算科目、支出级次、项目属性(民生类、“三农”类、经济建设类、社会事业类、其他类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6月份,县财政部门向主管部门布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7月份,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
(三)8-10月,项目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和项目绩效目标。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报批等工作,按照确保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择优排序。
(四)10月底前,主管部门将评审后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可按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120%掌握。
(五)11-12月,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级财力,对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汇总、平衡,在编制下年度县级预算时,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六)次年1-2月,县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确定各专项资金本年度财政预算总额。主管部门以此编制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其中安排用于县本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纳入部门预算,随同县级单位经费预算一并批复;安排用于补助各镇或非县级预算单位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批复下达到各镇或项目单位。
第七条 当年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县级单位预算批复前,细化至具体项目,并纳入财政项目库;确有困难的,应于当年5月底前细化至具体项目,并批复下达到各镇或项目单位。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已明确规定具体实施项目或财政部门按因素法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批复下达预算。
第三章 预算分配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要淡化“基数”概念,打破专项资金的项目界限,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第十条 确定专项资金项目时,单位和财政部门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是否符合省市有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对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政策或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予以保证。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项目申报、审核、论证、报批。申报及时,论证充分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三)是否纳入项目库。对没有纳入项目库的,如无特殊原因,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待验收合格后给予以补助或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可根据预算安排的情况,当年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需在次年清算兑付的资金,纳入下年度项目库,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纳入项目库当年未安排的项目,确需在以后年度安排的,纳入下年度项目库统筹考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除省市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在每年5月底下达预算,逾期未下达的,安排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至9月底仍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连续两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年初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除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有新增专项资金需求的,原则上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统筹考虑。确需当年解决的,应先通过当年预算资金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经县政府批准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新出台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报县政府批准同意,财政部门可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专项资金,并会同单位对年初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原确定项目中当年无法安排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优先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要直接拨付到各镇或项目实施单位,除省市有专门规定的资金外,不得通过财政专户拨付。
第二十条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对支出进度快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支出进度较慢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