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5-1643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179号
公开日期: 2015-12-0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镇坪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三)县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县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六)县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

  (七)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九)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其他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机关是负责组织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评估。

  第五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决策评估的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关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评估报告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县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1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