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5-1644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5〕180号 |
公开日期: | 2015-12-02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镇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是根据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县城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县城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县城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种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咨询专家库及组织咨询论证工作的开展。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确定专家咨询人员范围。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所聘专家是指社会公认、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领导经验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及建议;
(四)积极性高,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人员名单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第五条 论证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分管领导、负责执行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
如果所聘专家没有到会,可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出具由本人签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领导决定进入咨询论证程序的事项,必要时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由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并开展前期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
(六)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由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形成咨询建议书;
(七)咨询意见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必要时向县委、县人大请示报告,并通告县政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