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21-2015-1668 | 发布文号: | 〔2015〕44号 |
公开日期: | 2015-12-18 | 公开目录: | 规划计划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是理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改革,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协调推进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省、市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省、市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支持,遵循“积极推进、稳妥把握,优化职能、便民利民,科学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统一登记机构、统一依据、统一簿册证书、统一信息平台,加快推进职责整合,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等职责及时整合归并,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二、工作内容
(一)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按照登管分离、协调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将县住建部门下属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构承担的登记发证、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职能,县农林科技部门承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能、林权登记职能整合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2.住建局:负责本辖区房屋产权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3.农林科技局:负责本辖区林地、林权管理,森林资产产权变动审批;组织编制林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的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林权登记等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林科技局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
(二)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
1.在县国土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县不动产登记局使用编制,严格按照《镇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镇坪县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镇编办发〔2015〕28号)执行,要接受市不动产登记局业务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本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2.在县不动产登记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遵循“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房屋产权登记和转移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登记职责及人员编制整合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尽快形成产权归属清晰、权责划分明确、上下协调联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
(二)要按照“新开旧停”和“不变不换”的原则,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继续按照现有模式做好日常登记发证工作;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后,原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
(三)要做好《不动产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加强人员配备,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四)要及时掌握和研究不动产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妥善加以解决,为推进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县级机构设置和职能整合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