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0-170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217号
公开日期: 2016-01-1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镇坪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镇字〔2015〕16号)要求,设立镇坪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中、省、市、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好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加强民政公共服务项目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民政类项目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职责调整后,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民政工作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县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民政法制宣传、监督、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社团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解答和宣传工作;承担县级社团的登记和管理;掌握社团动态,监督社团活动,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查处县内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引导社团健康发展。

  (四)负责县直、驻镇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制定、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查处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根据国家政策,拟定抚恤优待办法,调整标准,完善优抚制度;办理革命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工作;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县双拥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单位军民共建活动;组织表彰双拥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解决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

  (七)负责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八)负责全县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助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问题。

  (九)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救灾预案修订、救灾信息管理、灾情查核上报、救灾(捐赠)款物发放等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工作;负责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

  (十)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牵头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救助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监督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承担城乡社会困难户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承担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的基层群众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县村(居)务公开的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承办群众自治组织的评比表彰和申报工作。

  (十三)拟定全县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促进社区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社区服务工作;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培育社区服务先进典型。

  (十四)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和文明新风;查处纠正违法婚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各镇边界争议和调处工作;组织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

  (十六)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地名资料的补查更新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社会弃婴(儿)、孤儿、孤残儿童的收养、医疗、教育、矫治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报批工作;监督落实全县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

  (二十)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并管理本级福彩资金。

  (二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和改革;负责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二)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十四)负责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以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二十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承担民政部门行政许可职能,包括审查、核准、发证等工作。

  (二十七)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机关内设6个股室。即:办公室、优抚安置股(县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减灾、救灾和社会福利股(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社会救助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股。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开展目标考评、推行政务公开和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督办、政务信息、信访、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创建后勤保障管理与协调工作。

  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和职称评聘等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监督检查全县民政事业费的预算和管理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行政事业费、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计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县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和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的评定、调整和褒扬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评审、褒扬执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烈士事迹编撰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正常死亡人员的抚恤工作;负责老复员军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属等优抚对象的优抚优待工作,拟订优抚优待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指导优抚医疗康复单位、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拟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年度审验,协助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镇、村、街道的设立、撤并、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以及本县行政建制、村(居)委会的命名工作,参与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拟订全县行政区域规划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勘界,调处区域边界纠纷工作;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拟订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

  (四)减灾、救灾和社会福利股(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代表县政府接收救灾款物;负责组织核查灾情,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省市救灾物资代储工作;负责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减灾科普宣传教育;负责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福利生产合作社建设,拟订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管理赈灾和社会福利等募捐活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场所实施有效的救助。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社会救助办公室)

  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乡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实施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负责全县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民族宗教事务股

  负责全县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政策法规的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负责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落实;负责全县有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民间信仰等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县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承担与宗教有关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 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2 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五、其他事项

  管理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办公室、减灾办公室、婚姻登记办公室和各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