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0-1705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218号
公开日期: 2016-01-1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镇坪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镇字〔2015〕16号)要求,设立镇坪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中、省、市、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三)取消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四)承接好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增加社区矫正工作。

  (六)增加指导县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七)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责。

  (九)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县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拟订全县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镇、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公证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及“148”法律服务工作。

  (六)组织、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

  (七)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及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九)指导县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机关内设7 个股室。即:政办股、人事教育股、法制宣传股、公证律师管理股、基层股、社区矫正股(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法治县办公室。

  (一)政办股。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发展规划的草拟;负责局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信息管理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保卫、信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车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资料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

  (三)法制宣传股。牵头和指导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各类教材征订、发放及普法辅导材料的编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草拟、统计呈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股。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全县公证、律师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员、律师队伍建设。

  (五)基层股。指导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社区矫正股(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贯彻执行国家、省(部)有关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草拟全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工作制度;负责收集、统计和报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及日常工作;承办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依法治县办公室。拟定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工作意见,负责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及领导讲话、会议文件材料的起草拟定;负责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研究制订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组织开展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4 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 名,科级领导职数4 名(1 正3 副)。

  五、其它事项

  管理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指导律师事务所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