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0-1709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222号
公开日期: 2016-01-1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镇坪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镇字〔2015〕16号)和安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镇坪县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安编办发〔2015〕102号)要求,设立镇坪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中、省、市、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好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四)将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林科技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入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国家、省、市并拟定县级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行政行为的听证和行政应诉。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乡镇规划执行情况。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  

  5.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申报工作。

  6.负责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7.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8.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镇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9.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对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的土地、矿产评估价格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备案。

  10.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1.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管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2.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13.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水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滩涂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组织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

  3.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牵头建立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4.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镇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归档。

  6.承担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工作。

  7.承办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机关内设8个股室。即:政办股、土地利用股、耕地保护股、地籍股(不动产登记股)、规划股、地质灾害环境股、矿产股、监察股。

  (一)政办股

  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档案、计划生育、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对国土资源法规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负责研究拟定国土资源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的答复及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土地利用股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申报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三)耕地保护股

  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农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对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负责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信息报备;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及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地籍股(不动产登记股)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巡查、地籍调查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承担或参与调处跨乡镇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规划股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县国土和土地利用相关综合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负责县级重点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负责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和研究;负责组织国土资源领域改革事项的研究、协调和试点工作。

  (六)地质灾害环境股

  拟订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查、办理和监管工作;组织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七)矿产股

  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实施矿权设置方案;依法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权、探矿权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探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探矿权;负责收缴采矿权、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监察股

  负责具体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研究拟定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行政监察规定的具体措施办法,督促协调系统内各单位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组织抓好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加强党纪、政纪教育,抓好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对本系统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依法履行职责、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好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受理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负责局考勤考核工作及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对本局土地矿产招投标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负责对上级及本级下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1正5副)。

  五、其它事项

  (一)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矿产资源管理站、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县级各有关部门相关职责分工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贯彻落实中省市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县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等工作(包括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审批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房屋产权审批和交易信息,协同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权管理;负责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过渡期内,会同县不动产登记局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