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0-1710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223号
公开日期: 2016-01-1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镇坪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镇字〔2015〕16号)要求,设立镇坪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1.取消已由中、省、市、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3.承接好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职责。

  2.加强对南江河水质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依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及稽查。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对涉及全县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县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县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环境信息。 

  (十)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上和市上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县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县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按程序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机关内设8个股室。

  (一)政办股。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牵头起草机关综合性文件、工作报告;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计划生育、工会、内部安全卫生、机关行政管理和接待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人事统计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本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组织县志、年鉴中环境保护部分的编制;协助开展局机关党建、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内部安全卫生、工青妇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局精神文明建设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

  (二)环境管理与规划股。负责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督导;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指导各单项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申报、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综合目标任务的分解及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交流和运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综合性信息;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参与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组织开展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负责县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案,并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新建项目排放污染物量的审核核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总量减排核查、核定与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排污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创建工作;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应该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设以及上报备案工作;负责生态及环境保护创建及绿色示范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落实全县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申报、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负责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五)环境影响评价股。负责依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负责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试运行审批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承担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法制监督与宣传信息股。负责局属各股室、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环境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参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行政处罚联席会议;负责行政违法案件、行政许可的听政和行政申诉、复议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及经济诉讼案的复议应诉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拟订、送审及清理、汇报等工作;组织对上级通知会办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政策、知识和法律法规及其环保工作动态的宣传工作;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及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应对工作;负责组织、监督、落实全县生态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工作;负责局机关“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年度报刊杂志征订发行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许可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七)污染防治股(县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营运资质实施监督;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导协调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及处置;负责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公开;做好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南江河水质监管股。负责南江河出陕断面(界牌沟)水质持续保持在Ⅱ类标准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南江河干流及其支流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划分目标;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南江河水质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划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负责编制全县水污染环境应急预案;牵头开展水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情况通报;参与境内重大涉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督办落实;负责明确县境内各水系河长范围和职责,根据确定的考核断面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同时做好沿河企业排污的监管。

  四、人员编制

  县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五、其它事项

  (一)管理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