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0-1717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5〕230号
公开日期: 2016-01-1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坪县委、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镇字〔2015〕16号)要求,设立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中、省、市、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整合投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承担辖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学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五)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动产抵押物登记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七)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举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八)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九)承担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察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查处辖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十四)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内设10个股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行政许可股、食品安全协调应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市场秩序监管股、质量计量和标准化监管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投诉举报中心(县消费者协会)。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会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总结、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提案议案、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公务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审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和下发抽检工作计划;指导直属机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许可股。整合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许可类工作事项,组建行政许可股。核发各类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全县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应急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相关工作;拟定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食品安全监管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工作;监督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推行网格化管理;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远程监控体系、应急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质量安全;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及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安全状况调查、监测;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化妆品经营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承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认证的技术审查以及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场秩序监管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有关工作;依法对商标使用监督管理,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商标;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打假办日常工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八)质量计量和标准化监管股。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开展有关科研、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负责商品条码管理;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指导和协调产品(商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有关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负责计量所的行政管理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工作;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十)投诉举报中心(县消费者协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网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12315、12365、12331投诉举报渠道的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者维权工作,协调消费纠纷;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 17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 4名(1正3副)。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县盐务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注册分局、经济检查大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所。

  (二)与县农林科技局职责分工。县农林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食用的监督管理。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经贸局职责分工。县经贸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县经贸局负责食品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负责推进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与县公安局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县公安局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执法期间现场维护和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工作。

  (六)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督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