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6-1880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6〕62号
公开日期: 2016-04-2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镇市场监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镇市场监管所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镇坪县镇市场监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县镇两级市场监管机构管理体制,巩固和强化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保障基层市场监管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镇市场监管所是依据中共镇坪县委办公室、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镇、村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字〔2015〕15号)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权的镇市场监管机构。

  第三条 镇市场监管所实行“双重领导、镇管为主”管理模式。各镇负责人事、财务等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镇市场监管所主要担负维护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监督产品商品质量、登记报告辖区内特种设备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售假劣产品商品等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 各镇、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农林科技局依照本办法对镇市场监管所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六条 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所在镇“三定”方案规定人数配备人员实行专编专职。所配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大的人员调整。

  第七条 镇市场监管所人员要按照“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的原则配备。

  第八条 镇市场监管所新进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在全县各行政村和社区聘请村级市场监督管理协管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协管员,由村委会(居委会)成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林科技局要定期对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岗位练兵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按照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将可以委托到镇市场监管所办理的执法权限逐步委托到镇市场监管所统一受理。

  第十二条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及市场专项检查、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农村红白喜事等集中用餐活动的报备和现场监督、农村流动厨师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的集中整治、“四品一械”( 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四品一械”的日常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负责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经营行为,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第四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镇市场监管所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按权限、程序受理市场监管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越权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镇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并承担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许可事项由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负责受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现场指导和现场核查,县市场监管局审批发证;属镇监管所监管范围的食品流通企业,由镇监管所负责现场指导和现场核查,县市场监管局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镇市场监管所要建立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公开执法人员名单和职责权限,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的案由、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和责任人员。

  第五章  行政执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十七条 镇市场监管所受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农林科技局委托,在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农林科技局的委托权限内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各镇要加强对镇市场监管所内部管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不公正执法等行为。对违规办案、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违反廉政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各镇要按照省市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加大镇市场监理所建设力度,必须全部达到省市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运转经费统一纳入镇财政预算予以解决,每年镇财政预算市场监督管理所运转经费不低于2万元。专项经费由省、市、县按政策划拨。

  第二十一条 各镇、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林科技局要为基层一线市场监管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工作装备,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对镇市场监管所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对各镇市场监管所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农林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