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6-1912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6〕74号 |
公开日期: | 2016-06-06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南江湖旅游扶贫示范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镇坪县南江湖旅游扶贫示范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国土资发〔2001〕94 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坪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0〕13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镇坪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镇坪县南江湖旅游扶贫示范区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适用本方案。具体范围以国土、农林科技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设计界定的为准。
第三条 镇坪县南江湖旅游扶贫示范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城关镇政府组织实施。县国土、农林科技、住建、扶贫、公安等部门应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补偿和安置政策落实的前提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经营使用权人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拒绝和拖延腾地。被征地单位、村组在征地过程中不得收取超过国家规定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本方案发布后,由城关镇政府在被征地的村、组将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六条 在征地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改建(装修)房屋和其它设施,不得抢种农作物、抢栽果树、树苗和药材等。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征地补偿标准:22400元/亩;
2.旱平地征地补偿标准:19200元/亩;
3.旱坡地征地补偿标准:16800元/亩。
4.等外地征地补偿标准(经村集体准许改造荒山的地、有证书的四荒地):5000元/亩。
5.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
6.青苗补偿费为1000元/亩。
第八条 林地、林木、零星树木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林地补偿标准
经济林地5157元/亩;防护林地、用材林地、薪炭林地、竹林地3868元/亩;灌木林地2901元/亩;其它林地645元/亩。
(二)林木补偿
1.天然林:经济林2211元/亩;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竹林1658元/亩;灌木林1243.5元/亩;其它林木267元/亩。
2.人工林:人工林按天然林的1.25倍补偿。
(三)零星树木补偿
1.果树:100元/株;其他经济树40元/株;
2.成材树:胸径10-20 公分:20 元/株; 胸径20 公分以上:30 元/株;
3.其它未成材树:胸径5-10公分:5 元/株。
第九条 临时用地补偿费
1.建设临时用地(包括过场便道、临时工棚、材料堆放场地等)每年每亩补偿费用为水田1000元,旱地800元,林地500元;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要按要求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临时用地的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
第十条 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建筑物
1.房屋类:
砖混一类:1250元/m2;
砖混二类:1100元/m2;
砖混三类:800元/m2;
砖木一类:800元/m2;
砖木二类:650元/m2;
砖木三类:500元/m2;
土木一类:500元/m2;
土木二类:400元/m2;
土木三类:300元/m2;
阁楼:50元/m2;
简易棚房:120元/m2;
建成房基:150元/m2(场地平整、根基到位);
砖混地梁:150元/m2。
2.门楼:
砖混结构:500元/m2;
砖木结构:400元/m2;
土木结构:300元/m2。
上述各类房屋室内装修不另计补偿。
(二)构筑物
1.圈厕:
镇坪模式标准化圈舍:
砖混:500元/m2;
砖木:300元/m2;
土木结构:150元/m2;
简易结构:800元/个;
化粪池:有盖200元/m3;
无盖150元/m3;
鸡圈:80元/个;
厕所:主体房屋外建设的房屋式厕所,前后檐墙均高超过2.5米的,分别参照各等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均高不够2.5米的,按简易棚房补偿标准执行;简易棚厕500元/个;主体房屋内置厕所不另计补偿。
2.围墙:50元/m2;
3.水泥地面(晒场)60元/m2;
4.石坎:浆砌180元/m3;
干砌120元/m3;
5.窖池水塘: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00元/个;
水窖(塔):10m3以下的15000元/个,10 m3以上的25000 元/个;
沼气池:(以8 立方为核算单位)2000元/个;
土堰(鱼)塘2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
6.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100元/延米;
7.坟墓: 1600元/座;若迁移5000元/座;
8.普通水井300元/口;
机井(含井内设施):按深度计算400元/m;
9.电杆350元/根;
10.塑水管5元/m;
11.温室(2 米高混凝土拱架塑料大棚):
有供水供暖设施20元/m2;
无供水供暖设施15 元/m2;
12.私有产权便民桥20000元/座;
13.入户动力线路1000元/户;
14.混凝土连户路50元/m2;
15.乡村生产用(通车)土路120元/m。
(三)拆迁过渡补偿
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等设施每户按30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为两年,过渡费每户每年2500元。
(四)损毁基础设施补偿
南江湖旅游扶贫综合开发建设需要损毁的堰渠、管道和抽水泵站等重要水利设施以及各类地方道路、桥梁,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毁、谁赔建”的原则,由城关镇政府负责落实管护和赔建责任。工程完工后,受损水利设施和道路恢复到原有水平。
(五)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的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意见未列项目补偿标准,由城关镇政府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后,按标准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土地由征收单位全权使用。
第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其补偿费暂不拨付。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阻碍征地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南江湖旅游扶贫示范区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城关镇政府、县国土局、住建局、农林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