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6-1921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6〕90号
公开日期: 2016-06-0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坪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2日

  镇坪县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行管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探索农村环保新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乡统筹、区域共享,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实施打好基础,全面提高镇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非县城规划区镇坪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和垃圾资源再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农户自行分类为主,村保洁员分类收集为辅。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运行管理实行“县、镇、村三级联动”的管理体制,即由县负责制定农村垃圾管理运行方案和考核标准,统一组织领导各镇农村垃圾处理;各镇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垃圾管理的组织实施,做好日常督促协调和考核,实现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村庄落实属地管理,负责日常村庄保洁和垃圾收集;有条件的镇村可以推行村庄环境卫生市场化保洁,提高保洁实效。

  第五条  垃圾处理设施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施运行有序,使用规范。各镇要严格执行农村环卫设施管理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对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排查。设备出现故障确需维护维修的,应及时维护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  县环保局负责对各镇农村垃圾处理工作考核,每季度对各镇“队伍建设、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投用情况、垃圾集中收集率、村庄清洁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卫生保洁费用和农村环保基金等专项补助经费相挂钩,与全县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相挂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各镇也应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村庄保洁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下拨村级保洁经费相挂钩,并作为支付保洁员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检查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对日常检查、明查暗访和群众投诉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推诿扯皮的镇和有关人员要通报批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的制度、管理标准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村垃圾处理运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镇、村庄申报的维护项目和费用进行审核和申报;负责按照行业管理的标准协助各镇落实保洁员责任制,实现农村环境保洁和垃圾处理设施日常化管理;负责牵头对农村垃圾处理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县农村环境设施维护和管理任务及标准,足额安排资金。

  (三)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垃圾运输车辆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县环保局、文明办、卫计局,要把农村垃圾处理长效保洁与文明镇(村)、卫生镇(村)创建有机结合,纳入各镇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各镇管理职责

  (一)建立农村环境整治运行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保洁制度,包括《垃圾箱清运管理制度》、《垃圾运输车管理制度》、《村庄保洁员职责》等,明确工作人员管理职责、保洁员工作职责及垃圾清运、村庄保洁的具体要求,实现农村垃圾处理日常化和网格化的维护管理。

  (三)负责垃圾运输车辆司机、中转站工作人员、保洁员、监督员等队伍建设,做好辖区农村垃圾处理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辖区村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四)负责垃圾清运、保洁员工资等经费的筹集,以及对村组收集、转运垃圾的检查、督促、考评工作。

  (五)加强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确需维护维修的经审批后及时维护维修,对各村垃圾处理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维护项目和费用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六)收集并规范管理各村上报的文档、音像等资料,建立工作台帐。

  (七)按季度对辖区内农村垃圾处理运行情况进行综合摸底分析,上报县相关职能部门。

  (八)试行市场运作。按照管理综合化、作业市场化、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推行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将生活垃圾处理有计划地全面推向市场,努力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行业、全社会、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村级管理职责

  (一)成立村垃圾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督促辖区村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台帐管理制度、村庄保洁检查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制定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包括《村庄卫生公约》、《门前屋后三包管理制度》、《清洁户评选制度》等,加强村民自治。

  (三)严格执行农村垃圾处理运行管理制度,对年度需维护工程和临时性需维护工程进行及时报备,爱护公共财产,落实维护好设施,确保设施高效运行。

  (四)建立工作台帐,及时如实上报数据、资料。

  (五)按行业要求接受相关培训,保证技术人员落实到位,规范操作。

  (六)服从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配合上级部门的调研、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农村垃圾收集清运机制

  第十一条  积极推广农村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厨余、杂草、树叶等可腐化有机垃圾进行沤肥还田;金属、塑料等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

  第十二条  镇、村主干道实行垃圾车每日清运制度,即每日定时、定点收集-清运垃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垃圾由住户-垃圾收集车-垃圾填埋场,各镇、村应加强沿公路住户的宣传引导,确保清运取得实效。

  非镇村主干道实行垃圾箱集中收集制度,在非镇村主干道沿线布置垃圾箱,垃圾由住户-垃圾箱-勾臂车-垃圾填埋场,各镇、村应建立健全垃圾箱清运制度,确保垃圾箱倒满后能得到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  各村应加强村保洁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对村民的宣传引导,以保洁员和农户为操作主体,农户负责收集房前屋后的生活垃圾及垃圾分类工作;保洁员负责村庄公用场所、道路、渠道的清扫-收集,同时做好有机、无机垃圾及可回收垃圾的分检工作。

  第四章  农村垃圾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队伍组成

  镇级应明确一名副镇长管理农村垃圾工作,镇级工作人员原则由镇环卫站组成,负责镇垃圾箱和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等工作。

  村级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为村党支部书记,人员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负责相关宣传工作,负责对村庄保洁、垃圾收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原则上每镇配备1-4名垃圾车辆司机,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原则上按照农业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保洁员。

  第十五条  车辆司机、保洁员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报名、镇环卫站或村委集体研究推荐、镇政府审核的方式确定,要求其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在家务农的本村群众,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各村委要优先考虑推荐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生活困难户,要结合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统筹考虑安排。

  第十六条  各镇应积极探索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统筹考虑全镇实际条件,结合河道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等政策,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实行“定额包干”(队伍组成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采取目标责任制及绩效考核等方式,推行择优聘用、一年一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垃圾车辆司机、村保洁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动态管理办法,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对工作责任心差,不能完成任务的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资金由县、镇两级财政负担。

  县财政将持续加大县级农村环保基金支持力度,基金中专项列支农村垃圾运行管理费用,用于农村垃圾处理运行管理维护、人员工资、宣传培训等方面。资金按照《镇坪县农村环保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不足部分由受益群众集资解决。

  第十九条  村民房前屋后保洁费用部分由村民自行负责解决;垃圾处理设施和设备维护,县财政只对实际发生的维修维护项目按固定单价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由各镇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镇垃圾处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