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6-1943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6〕109号
公开日期: 2016-06-2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好《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

  《规定》的公布实施,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原汁原味学习《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并自觉严格遵守。

  二、对照《规定》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规定》,认真查找财务管理尤其是津贴补贴发放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整改,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形成规范发放津贴补贴的长效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本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强对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发放津贴补贴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有关预算和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预算单位资产财务检查、专项资金检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将发放津贴补贴情况列为必查项目,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中、省、市、县的规定,自觉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管理。

  四、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县监察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局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案件调查处理协调配合制度以及情况通报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要依据《规定》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监管不力,不制止、不查处本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要依据《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抄送:县委各工作部门,县纪检委,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镇各单位。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令第31号   2013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