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6-1986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6〕142号 |
公开日期: | 2016-07-14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坪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镇坪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镇坪县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政策支持的导向性和精准性,按照《镇坪县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县财政预算1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支持。各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条 扶持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三)面向企业、筑巢引凤、培育壮大。
第四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精准扶贫试点。对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且年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的电商扶贫示范网店,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0.4万元;对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且年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的电商扶贫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0.8万元;对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且年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的电商扶贫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2万元。
(二)支持网络零售业发展壮大。对在我县依法注册开展网络销售的个体、企业,年度线上销售额在10-3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0.6万元;年度线上销售额在30-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1万元;年度线上销售额在50-100万元的,按实际线上销售额的2.5%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年度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线上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最高激励扶持不超过10万元。(同一格次的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三)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进入我县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商企业,以及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中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地正常开展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3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快发展。
1.支持企业建设镇坪特产展销平台。对建设“镇坪特色馆”、“镇坪特产展销中心”等展示体验平台,且集中展示销售本地特色产品达6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5万元。
2.支持大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我县建设大宗农产品、生物医药、家庭手工业、文化旅游产品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线上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5万元。
3.支持城市社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我县传统企业融合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运用“电商+店商”模式,并已自建物流或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开展城市社区电子商务,且线上年销售额突破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5万元。
4.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设运营。对总部在镇坪、服务在全国、注册用户数在50万户以上、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10万元。
(五)支持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对我县新增无公害、绿色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0.3万元;对新增SC认证产品、有机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0.5万元;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0.5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包装设计创意,获得一定市场认可率,给予一次性激励扶持0.5万元。
(六)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电商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示范扶持5万元、3万元、1万元;对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支持政策,按县政府要求以“一事一议”进行研究。
(七)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凡参加政府组织的电商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足额保障;对每建立一个规范化镇级电商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建立一个规范化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咨询、培训和代运营服务。
(八)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引导全县物流、快递、货运企业聚集发展,支持物流快递企业整合行业资源,提供低收费、高效率、便捷优质服务。支持建立县城社区、集镇、安置社区快递投送体系,提供便民服务。支持建立快递园区,提高快递投送业务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九)激励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各镇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支持、参与电商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按年度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先进单位(镇、部门)、先进企业(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创建达标的“电商扶贫示范网店”、“电商扶贫示范企业”、“电商扶贫龙头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授牌认证,并通报表彰。
(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事项。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
根据当年资金总量和支持方向,县电商办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采取企业(个人)申请,县财政、经贸、扶贫部门联合审核,县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申报(一)、(二)、(四-2)、(四-3)、(四-4)类激励扶持的企业(个人)须提供帮扶协议及采购帐单、线上交易记录、物流配送单等相关凭证。同一年度符合该办法两项以上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在同年度已获得电商发展补助项目的电商企业(个人),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激励扶持。扶持资金审核及拨付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监督评价
县经贸局、财政局、扶贫局分别负责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按照扶持标准设定绩效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七条 违规处理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因虚假上报获得扶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资金,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