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6-2146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6〕178号
公开日期: 2016-09-20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数据管税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数据管税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镇坪县数据管税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信息管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康市财税收入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信息管税:是指在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信息化支撑的税收综合管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税务机关:是镇坪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  信息管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等为主要方式,服务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成立信息管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信息管税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信息管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信息管税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信息管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协调信息管税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搭建信息管税网络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员按照平台派发的信息采集表单、时限,将本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涉税信息填报反馈,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七条  根据实施信息管税工作的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与税收管理相关的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一)县发改局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及项目进展信息;鼓励产业目录确认信息;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信息;提供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二)县财政局。提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工资津贴、决算报表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房屋出租信息,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信息;本级企业财政拨款、补贴、奖励信息;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信息。

  (三)税务机关。县国税、地税部门应该加强税收合作,提供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变更)和停复业等信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明细。

  (四)县农林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农业扶持项目立项信息;提供林地权属登记变更信息;木材采伐指标及木材准运信息。

  (五)县住建局。提供房屋预售证发放、城市户外广告审批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

  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提供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

  提供房屋预售网上公示、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房产交易信息、《他项权利证书》办理明细。

  (六)县公安局。提供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自然人房屋租赁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的审批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报废等信息;旅馆业的住宿登记信息。 

  (七)县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基本统计等信息;复员退伍军人就业证书发放信息;婚姻登记信息。  

  (八)县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税务审计资料。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九)县人社局。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社保费缴纳管理基本统计信息;外国专家在安康境内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管理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年度人员基本统计信息。  

  (十)县社保中心。提供缴费参保基本统计信息;新办、变更和注销户等基本统计信息;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变动总情况;申报核定情况,欠费情况等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征收、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出让价格评估报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依法查询。 

  (十二)县环保局。提供环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有关环保许可信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及金额。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各类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十四)县水利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取水权许可、转让信息;河砂采选审批信息。 

  (十五)移民局。提供水库移民搬迁工程项目、后扶工程项目投资信息。  

  (十六)县扶贫局。提供避灾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投资信息。

  (十七)县文广旅游局。提供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八)县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卫生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九)县统计局。提供生产总值及三次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及增速等信息。  

  (二十)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在受理企业股权变更申请的同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其股权变更相关信息;提供食品药品许可证发放信息。  

  (二十一)县总工会。提供企业工会组建基本信息。  

  (二十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级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三)县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进展信息。 

  (二十四)县残疾。根据税务机关需要,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证书信息;应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信息。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购买社会服务信息。 

  (二十六)以上未列名的其他部门、单位、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财税机关执行职务。  

  第三章 信息利用

  第八条  税务机关为本办法信息收集、管理、实施机关,负责信息管理和安全工作,信息的使用依有关法规进行,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  税务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收入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十条  税务机关按季向信息管税领导小组反馈信息管税成果,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信息与税源管理,信息与税款征收的成效分析。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信息管税奖惩制度,将信息管税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督查范围,按季通报督查结果。对信息管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