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6-2202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6〕194号
公开日期: 2016-09-27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月19日

    镇坪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根据《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逐级调用,及时补充、保障急需,节约节俭、注重实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具体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县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审批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指导县粮食局做好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储备,制定重点生产、经营、仓储单位最低储备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应急储备物资和紧急救援物资采购储存、调运所需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以及国内援助、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经贸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大宗蔬菜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做好应急状态下县内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

  县国土局负责处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设备、装备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含核污染)事故处置及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储备。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力组织、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好重要应急物资公路运力的调度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交通事故救援、消防救生、安全保卫、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好应急物资仓储点、发放点的安保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处置城市供水供气突发事件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作物种子、农业保温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和产品监督应急设备储备,制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生产标准,应急物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负责处置建筑工程、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应急保障器材及人防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级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负责应急通信救援抢修物资的储备。

  县地震办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物资的储备。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电力局负责大面积停电抢险、抢修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六条 县级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县级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

  (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各类应急预案分级储备所需物资;

  (二)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三)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检查、维护、管理,防潮、防过期、防变质;

  (六)每季度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制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将应急物资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大力支持。

  第八条 县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县发改局审核报同级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合理规划布局。新建应急物资储备库选址一般应选择人口密集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规模适度、储备结构合理、品种齐全,储备规模要能够满足区域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应为项目建设做好保障服务,财政部门纳入相应的财政预算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县二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第十二条 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对药品、粮油、肉类、大宗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以由市场监管、经贸、粮食等部门委托具有存储规模和能力的企业代为储备,与企业签订代储协议或供货协议。支持和引导城乡居民家庭积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来源渠道。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的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遇到重特大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采购物资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紧急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要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督促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落实建立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管理等日常管护制度,做到“实物、标签、台账”三相符,对已损坏或过期的物资及时进行维修、更新,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用演练,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机制顺利运行。

  第四章 调用与补充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首先调用镇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县政府提出调用应急物资申请,调用申请要明确调用应急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调用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接收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需要调用县级应急物资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县发改局提出调度意见后,由县发改局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做好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发改局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县公路段、安运司、县交通局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应急物资运输制定专门预案,储备运力、优先安排、加强衔接、统一调配、保证运输。县公安局做好应急状态下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特别通行证件发放与管理,维持公路运输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商县财政局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定期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9月1 日废止。

  镇政办发〔2016〕194号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坪县应急物资保障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月19日

  抄送:县委各工作部门,县纪检委,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镇各单位。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印发

  镇坪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根据《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逐级调用,及时补充、保障急需,节约节俭、注重实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具体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县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审批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指导县粮食局做好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储备,制定重点生产、经营、仓储单位最低储备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应急储备物资和紧急救援物资采购储存、调运所需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以及国内援助、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经贸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大宗蔬菜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做好应急状态下县内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

  县国土局负责处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设备、装备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含核污染)事故处置及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储备。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力组织、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好重要应急物资公路运力的调度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交通事故救援、消防救生、安全保卫、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好应急物资仓储点、发放点的安保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处置城市供水供气突发事件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作物种子、农业保温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和产品监督应急设备储备,制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生产标准,应急物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负责处置建筑工程、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应急保障器材及人防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级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负责应急通信救援抢修物资的储备。

  县地震办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物资的储备。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电力局负责大面积停电抢险、抢修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六条 县级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县级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

  (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各类应急预案分级储备所需物资;

  (二)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三)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检查、维护、管理,防潮、防过期、防变质;

  (六)每季度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制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将应急物资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大力支持。

  第八条 县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县发改局审核报同级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合理规划布局。新建应急物资储备库选址一般应选择人口密集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规模适度、储备结构合理、品种齐全,储备规模要能够满足区域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应为项目建设做好保障服务,财政部门纳入相应的财政预算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县二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第十二条 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对药品、粮油、肉类、大宗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以由市场监管、经贸、粮食等部门委托具有存储规模和能力的企业代为储备,与企业签订代储协议或供货协议。支持和引导城乡居民家庭积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来源渠道。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的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遇到重特大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采购物资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紧急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要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督促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落实建立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管理等日常管护制度,做到“实物、标签、台账”三相符,对已损坏或过期的物资及时进行维修、更新,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用演练,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机制顺利运行。

  第四章 调用与补充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首先调用镇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县政府提出调用应急物资申请,调用申请要明确调用应急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调用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接收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需要调用县级应急物资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县发改局提出调度意见后,由县发改局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做好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发改局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县公路段、安运司、县交通局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应急物资运输制定专门预案,储备运力、优先安排、加强衔接、统一调配、保证运输。县公安局做好应急状态下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特别通行证件发放与管理,维持公路运输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商县财政局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定期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9月1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