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04-0016-2016-2221 发布文号: 镇纪发〔2016〕28号
公开日期: 2016-10-10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中共镇坪县纪委 镇坪县监察局关于印发镇坪县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镇各单位:

  现将《镇坪县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障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镇坪县纪委   镇坪县监察局

  2016年9月26日

  镇坪县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障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平镇高速公路镇坪段建设环境,规范党员干部在环境保障服务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高效有序推进,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和《镇坪县优化投资环境工作方案》(镇办发〔2016〕1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觉践行“十带头”,积极支持平镇高速公路建设

  (一)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

  (二)带头提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三)带头提供被拆迁建筑物详细资料;

  (四)带头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五)带头腾房让地;

  (六)带头做好包联群众可能发生的干扰、阻碍高速公路建设和非正常上访的劝阻工作;

  (七)带头排查高速公路建设及环境保障服务中的矛盾安全隐患,协调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八)带头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协助有关组织做好涉关亲友支持配合高速公路建设的思想教育工作;

  (九)带头完成上级交办的环境保障服务工作任务;

  (十)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二、严格执行“十禁止”,主动提供环境保障优质服务

  (一)禁止利用办理“案、证、照”和收费、资金支付之机搞“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禁止对待群众和高速公路建设人员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三)禁止支持、煽动或组织群众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车销售,强行让施工单位为本人及亲友分包工程获取不正当利益,强迫项目业主接受有偿服务,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

  (四)禁止使用已撤销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宣布废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五)禁止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等不作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禁止对企业和生产经营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七)禁止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划扣、没收企业和经营者的财物;

  (八)禁止对群众和高速公路建设人员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诉求消极应付,无理推脱或违规办理;

  (九)禁止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言论和信息;

  (十)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亲友取得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打招呼、批条子,插手、干预、操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分包活动。

  三、严格遵守“十不准”,确保环境保障服务廉洁高效

  (一)不准阳奉阴违、明拖暗抗、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县委 、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不准在环境保障服务工作中发生出工不出力、敷衍塞责、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等违纪行为;

  (三)不准违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等法规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漫天要价;

  (四)不准接受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参加当事人、请托人支付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五)不准参与组织聚众闹事、违法上访,干扰抵抗高速公路建设正常施工;

  (六)不准支持、帮助、纵容、教唆亲友和群众策划组织对抗征地搬迁、哄抬物价、封路设卡或无理取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准向项目业主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暗示或索要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工作经费;

  (八)不准在项目业主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考察的名义要求或接受项目业主单位安排的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九)不准弄虚作假,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十)不准拉拢、腐蚀、贿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人员。

  各级党员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严格按照党政纪问责条例规定办法,从快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