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领域信息
索引号: 612428-0025-0022-2016-2264 发布文号: 〔2016〕11号
公开日期: 2016-10-31 公开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领域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平镇高速公路镇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平利至镇坪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安康至来凤高速公路(G6911)中的一段,也是陕西省“2367”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一条重要联络线,更是推进国家脱贫攻坚重点县镇坪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对实现“关中—天水经济区”和“成渝经济区”高速对接,改善“西三角经济圈”交通运输条件,加快安康交通枢纽建设,促进陕南经济循环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打造生态旅游精品走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将镇坪纳入到全国交通大枢纽的范围之中,对镇坪县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十年来,镇坪举全县之力积极争取,平镇高速已列入国高网规划,工可研报告已经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批准,前期工作全面完成,省交通运输厅已于2016年10月开工建设。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国土资发〔2001〕9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镇和安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25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坪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0〕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镇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镇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平镇高速公路设计红线为准)的土地及因平镇高速公路建设集中安置需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镇坪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财政、民政、人社、国土、住建、水利、农林科技、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平镇高速公路镇坪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县协调办、曾家镇政府、牛头店镇政府、城关镇政府、钟宝镇政府、曙坪镇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落实,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四条 在补偿和安置政策已落实的前提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经营使用权人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村组在征地过程中不得收取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由征地机构在被征地的镇、村将征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六条 在征地期限内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暂停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抵押手续,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改建(装修)房屋和其它设施,不得抢种农作物、抢放鱼苗、抢栽果树、树苗和药材等。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具体规划范围见县城总体规划和各镇集镇规划):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一类区(城关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菜地征地补偿标准:50000元∕亩;

  (2)旱平地征地补偿标准:44000元∕亩;

  (3)旱坡地征地补偿标准:35000元∕亩。

  2.二类区(曾家、牛头店、钟宝、曙坪、原白家乡政府及洪石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征地补偿标准:40000元∕亩;

  (2)旱平地征地补偿标准:32000元∕亩;

  (3)旱坡地征地补偿标准:23000元∕亩。

  3.三类区(城关、曾家、牛头店、钟宝、曙坪、原白家乡政府及洪石集镇规划区范围外)

  (1)水田征地补偿标准:36000元∕亩;

  (2)旱平地征地补偿标准:26000元∕亩;

  (3)旱坡地征地补偿标准:19000元∕亩。

  4.等外地征地补偿标准(经村集体准许改造荒山地、有证书的四荒地、水毁核减后复垦):5000元∕亩。

  5.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

  6.水田、旱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魔芋、中药材、烤烟、蔬菜3000元∕亩。

  7.未利用土地不补偿。

  第八条 林地、林木、零星树木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林地补偿标准 

  1.乔木林(用材林、薪炭林):3500元/亩;

  2.防护林地:5000元/亩;

  3.经济林:6100元/亩。

  (二)林木补偿:

  1.人工林

  幼龄林(针、阔):2300元/亩;

  中龄林:针叶5500元/亩  阔叶4300元/亩;

  成熟林:针叶2700元/亩  阔叶1600元/亩。

  2.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补偿;

  (三)苗圃移植补偿

  1.经济苗木:

  米径1-2cm(含2cm):3200元/亩;

  米径2-5cm(含5cm):4000元/亩;

  米径5-8cm:4800元/亩。

  2.造林苗木:

  米径1-2cm(含2cm):3000元/亩;

  米径2-5cm(含5cm):4000元/亩;

  米径5-8cm:5000元/亩。

  3.城镇绿化苗木:

  米径1-2cm(含2cm): 10000元/亩;

  米径2-5cm(含5cm): 15000元/亩;

  米径5-8cm(含8cm): 20000元/亩;

  米径8cm以上: 25000元/亩。

  (四)茶园

  1.新建园:4000元/亩;

  2.初产园:15000元/亩;

  3.盛产园:30000元/亩。

  (五)零星树木补偿:

  1.果树苗(嫁接苗):20元/株;

  2.果树(初果期):60元/株;

  3.果树(盛果期):水果类120元/株;干果类(核桃)200元/株;

  4.其它成材树:米径10-20cm(含20cm):40元/株; 米径20cm以上:50元/株;

  5.其它未成材树:米径5-10cm:5元/株;

  6.竹林按乔木林标准补偿。

  第九条  临时用地补偿费

  1.公路临时用地(包括过场便道、临时工棚、材料堆放场地、取<弃>土渣场等)每年每亩补偿费用为水田、菜地3000元,旱地2000元,林地1200元。对无法恢复的取(弃)土渣场,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占用林地的按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兑现补偿费时扣除临时用地已补偿的费用,土地经营权属按征用土地处理。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含林地),按要求报市国土资源(林业)局办理用地许可。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镇和安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所占用集体土地一律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建筑物

  1.房屋类:

  砖混一类:1250元/ m2(内外装修,盖顶);

  砖混二类:1100元/ m2(比照一类缺项者);

  砖混三类:800元/ m2(未装修者)。

  砖木一类:800元/ m2;(有望楼,水泥地面及其以上的地面);

  砖木二类:650元/ m2;(比照一类缺项者);

  砖木三类:500元/ m2;(无望楼,泥土地面)。

  土木房(石木)一类:500元/ m2(有望楼,水泥地面及其以上的地面);

  土木房(石木)二类:450元/ m2 (比照一类缺项者);

  土木房(石木)三类:400元/ m2(无望楼,泥土地面)。

  2.其它建筑

  (1)阁楼:50元/ m2;

  简易棚房:120元/ m2;

  建成房基:250元/ m2(场地平整、根基到位);

  砖混地梁:150元/ m2。

  (2)门楼:

  砖混结构:500元/ m2;

  砖木结构:400元/ m2;

  土木结构:300元/ m2。

  上述各类房屋室内装修不另计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评估的,按评估标准补偿。

  (二)构筑物

  1.圈厕:

  镇坪模式标准化圈舍、砖混:500元/m2;

  砖木:300元/m2;

  土木结构:250元/m2;

  猪圈简易结构:800元/个;(以10 m2为标准核算单位。)

  化粪池:有盖200元/m3;无盖150元/m3;

  鸡圈:200元/个;(以8 m2为标准核算单位。养鸡场另外计算。)

  厕所:主体房屋外建设的房屋式厕所,前后檐墙均高超过2.5米的,分别参照各等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均高不够2.5米的,按简易棚房补偿标准执行;简易棚厕500元/个;主体房屋内置厕所不另计补偿。

  2.围墙:50元/m2;

  3.水泥地面(晒场):60元/m2;

  4.石坎:浆砌220元/m3;

  干砌180元/m3;

  5.窖池水塘: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00元/个;

  水窖(塔):10 m3的15000元/个,10 m3以上的25000元/个;

  沼气池:(以8 m3为标准核算单位)2000元/个;

  土堰(鱼)塘:2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

  6.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100元/延米;

  7.坟墓: 砖砌、石干垒4000元/座;有碑5000元/座;

  8.普通水井:300元/口;

  机井(含井内设施):按深度计算400元/米;

  9.电杆:350元/根;

  10.塑水管:5元/米;

  11.温室(2米高混凝土拱架塑料大棚):

  有供水供暖设施20元/m2;

  无供水供暖设施15元/m2;

  12.私有产权便民桥:20000元/座;

  13.入户动力线路:1000元/户;

  14.混凝土连户路:50元/m2。

  (三)拆迁过渡补偿

  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洗浴及炉灶等设施每户按3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过渡费每户每月500元。

  (四)特殊拆迁补偿

  因建设需要迁改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长线局、广电网络公司的通讯线路,国家电网和地方电力公司的供电线路,县镇供水公司或村镇管理的集中供水设施等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成本予以补偿。杆线迁移占地补偿按150元/杆计算,通信基站和电力铁塔占用耕地补偿50元/m2计算。

  (五)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与县交通局签订修复或补偿协议,待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后负责修复或补偿。

  (六)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的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意见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安置政策

  (一)拆迁安置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针,一村确定一处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建设应坚持高效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容纳30户以上的拆迁户为标准,低于30户的因地制宜应就近插花安置到原有人口集中区域建房。对进入安置点或分散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价格按被征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

  (二)鼓励有条件的拆迁户进城或集镇居住,对自愿进城到集镇居住的拆迁户除享受平镇高速路拆迁的相关政策外,继续享受县政府有关鼓励农民进城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因高速路征占土地,造成农民无法生活的,按照中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平镇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点建设和拆迁户建房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于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后,按标准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土地由征收单位全权使用。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其补偿费暂不拨付。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阻碍征地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0月30日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科技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