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6-2369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6〕253号
公开日期: 2016-12-0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全省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及其日常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按照《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机关、运行流程、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情况、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和责任事项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清单形式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并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统筹推进。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管理机构,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权力和责任事项的监察工作,对权力和责任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工作标准,做到相同层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数量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名称及其有关要素基本一致。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权力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推行网上运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其他有关保密事项外,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统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省电子政务办负责建设全省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信息化统一平台,会同省编办负责省级权力和责任清单相关数据的维护、管理和公布工作。

  市、县两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编制部门依据全省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信息化统一平台技术标准,负责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相关数据的维护、管理和公布工作。

  第十条  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权力和责任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需增加、取消或调整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力和责任事项。

  对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需变更权力和责任事项要素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相应调整。

  因颁布法律法规需调整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相应调整职责边界。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擅自增加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