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7-2409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6〕265号 |
公开日期: | 2017-01-03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镇坪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全县粮食安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2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镇长为本辖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镇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考核办、发改局、农林科技局、编委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农发行岚皋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县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夯实责任、强化职能、推进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镇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提升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抓好监督检查落实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指标,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考核通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向各镇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自评。各镇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指标,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自查总结、自评结果和加分依据等资料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县发改局。
(三)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指标,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各镇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四)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到被考核镇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打分,并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五)结果评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自查自评报告、部门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各地日常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研究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
(六)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考核办,作为对各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予以表扬,县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整改完成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县农林科技局主要领导约谈该镇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镇主要责任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违规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细则,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县发改局(粮食局)、农林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农林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坪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