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7-2016-2476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6〕32号
公开日期: 2017-02-15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农村环境保护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坪县农村环境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县环保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基金是指县财政为支持各镇农村环境保护,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建设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各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面源污染治理及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使用须符合中、省、市、县环保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和中、省、市、县环保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项目形式实施,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环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确定年度总预算;会同县环保局参与项目审查;按管理程序批复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审查;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筹措、预算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环保基金具体来源为: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社会融资。

  第七条  环保基金纳入年初预算,资金额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县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年终未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环保基金支持范围。

  (一)村、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程。用于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包括设施购置、维护及运行管理人员经费等。

  (二)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用于村、镇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包括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行管理人员经费等。

  (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用于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工程。

  (四)农村废弃资源转化与综合利用工程。用于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便、生活垃圾等的循环再生利用。

  (五)县委、县政府正式文件确定安排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九条  环保基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一)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

  (二)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办公用房购建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水质净化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大型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中、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项目。

  (六)三年内已取得上级财政支持的同类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每年7月由县环保局根据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确定资金支持范围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范围优先解决农村面源污染最急需、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优先考虑有利于改善村镇的污染状况、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且具有较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三)8月底前,县环保局完成对各镇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筛选择优排序后,形成环保专项基金项目库,同时编制项目计划按程序报批。重点建设项目应提前谋划,积极组织财政投资评审。

  (四)9-12月,县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级财力,会同县环保局按照预算编制流程,研究提出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建议,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五)次年1-2月,县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按照规定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镇政府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三)镇坪县农村环保基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四)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县环保局根据报批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环保局用款计划申请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实施项目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复下达,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及规模。如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或调整预算的,由各镇提出意见并说明原因,报县环保局、财政局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以及设备采购全过程负责,严格执行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高效利用。各镇要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加强对县环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环保基金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各镇应及时向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和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4),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验收清单(附件5)对环保基金项目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结论书(附件6),县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环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县财政、环保、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县环保局组织协调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涉关项目的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协调县审计局进行财务审计,通过工程验收及财务审计的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验收及审计的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县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限期督办。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和产生的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7),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分确定项目实施绩效排名,次年基金项目择优支持。并以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报县政府进行通报。评价为较差的项目,由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次年对该镇进行项目预算调整、调减。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次年对该镇不予支持环保专项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截留、挪用县环保基金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县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财政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