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7-2016-2478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16〕100号 |
公开日期: | 2017-02-15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有效缓解我县城区停车难问题,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制定以下补助办法:
一、补助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钟宝组团),经县住建部门规划的停车场,以及房地产开发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的泊位数。
(二)享受补助办法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停车场项目列入全县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设计方案经县住建局批准;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向社会公众开放;车位数在50个以上的停车场。
二、补助办法的类型及标准
(三)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针对县城规划建设的停车场,采取一事一议的补助原则进行,按照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将停车场划分为二个区域,电信公司至电力局为一类区域,丁字路口至黄龙潭、电力局至汽车站、三桥头至镇坪高中、小河口至县委党校为二类区域。
(四)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为:
1.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8000元/泊位。
2.地下停车场,一类区域按6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
3.平面式停车场,一类区域按6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
4.房地产开发配建停车场,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6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
三、补助资金兑付及管理
(五)停车场竣工投入使用后,住建局、财政局联合验收并提出补助资金兑付方案,财政局负责按验收补助资金方案分年度进行兑付,第一年兑付40%、第二年兑付30%、第三年兑付30%。
(六)停车场使用年限需超过20年,期间擅自改变用途的,需退回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