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7-2866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81号
公开日期: 2017-05-17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镇坪县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地方移民扶贫工作,支持中小型电站建设,解决移民安置,带动贫困户生产发展,同时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转发省移民办<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开发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市移局〔2016〕51号)文件精神,结合镇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镇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为解决在册小水电移民户、在册贫困户、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消费或生产经营自筹资金不足而发放的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原则。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是县农行以支援移民服务工作、贷款扶持小水电户安家立业和扶持在册贫困户生产发展为原则,以主动服务移民、扶贫工作需要,为推进小水电扶贫工作创造优良环境,依据政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县域小水电站水库库区范围内的库区移民、在册贫困户,以及带动贫困户、移民户生产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对象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信誉良好,无逾期不良信息记录,居住在镇坪县域之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证照齐全,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符合国家政策和县农行信贷支持准入条件及管理要求。

  (三)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收入,具备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并接受县农行信贷监管,恪守信用,保证贷款本息按期归还。

  (五)能够提供符合银行信贷政策的抵押物品。

  第六条  贷款用途。小水电移民扶贫担保贷款用于移民户及贫困户消费、发展高效种植业、养殖业或旅游服务业的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贷款种类。小水电移民扶贫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性质划分为个人客户贷款和法人客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两大类。

  第八条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性质和信贷业务品种划分为:

  (一)水电站库区移民、贫困户小额贷款起点为1万元,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库区农村专业大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三)小微企业及规模化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方式。小水电移民扶贫担保贷款采取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贷款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

  第十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小微企业简式快速管理办法》以及利率定价标准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结息方式。(1)一般要求:对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可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结清还款方式;对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本息分别还款(按月结息,按季还本;按季结息,半年还本)等还款方式。(2)特别要求:农户贷款采用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的,必须采取按季结息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必须采取按月结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基本流程:借款人申请→镇坪县农行营业部客户部门按照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要求,开展贷前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申请人提供有效反担保物→库区移民、库区大户及企业需移民局初审认定→县扶贫局认定并出具担保文件(证明)→签订合同→信用发放→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六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县域在册小水电移民户、贫困户借款人本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自愿申请,向县小水电移民扶贫办公室提交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申请书,并填写《镇坪县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申请表》,经村组推荐、镇审核、县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移民户、贫困户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惠农卡、本人印章(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完全一致)、书面申请书、《镇坪县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体经营户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执照等客户基本资料和证明文件,向县农行申请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法定代表人需持法人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申请书、《镇坪县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申请表》、反担保物资料,县相关部门出具同意用在县农行开立的“小水电扶持贷款担保资金专户”基金进行贷款担保,向县农行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以户(含家庭成员)或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申请发放,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借款手续,家庭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受理小水电扶持贷款申请的客户农行按照《镇坪县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对借款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受理、调查上报审查、审批和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一律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行结算账户(卡)。借款申请书、合同、借据、支付凭证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县农行网点经办人要做好“面谈面签”。

  第十七条  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坚持“放的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为确保小水电扶持担保基金长效发展,为全县小水电移民户、贫困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有效的贷款资金需求担保和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各镇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要积极配合协助县农行客户经理开展对借款人信贷资金使用用途、效果跟踪检查监督,防止借款人信贷资金转移用途挪作他用,防范信贷资金用信管理风险,确保银行贷款本息到期按期收回。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的发放归属于农户或法人客户贴息贷款有关相应科目进行核算。借款用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使用。

  第十九条  县农行要对辖内全部在册小水电户、贫困户建立经济档案,并独立建立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的明细台账。

  第二十条  县农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开展认真做好对辖内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的贷前受理、调查工作,确保有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移民户、贫困户及新型农经营主体及时得到贷款支持。同时,要积极取得地方党政机关支持,积极与移民部门配合及时取得在册小水电户得相关信息反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到期贷款风险预警提示工作。县农行要加强对辖内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进行时时监控与贷后跟踪管理,对小水电户到期贷款,于贷款到期前20天采取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至少一种方式通知借款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同时将贷款即将到期情况通知担保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逾期催收。对逾期30天(含)以内的小水电扶贫担保贷款,可采取短信、电话或发送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催收;对逾期30-90天(含)以内,或贷款未到期但已形成不良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对于恶意逾期和存在资产转移倾向的客户,应迅速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保全信贷资产。

  第八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县农行要切实加强对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控,客户经理要通过贷前尽职调查、贷时审慎审查、贷后严格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鼓励申请获得小水电扶持贷款的移民户、贫困户或企业参加人生意外伤害险、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信贷保险等保险,增强抵御灾害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移民户、贫困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产业失败、自然灾害、借款人人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等特殊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镇坪县扶贫部门、县农行两家签订的《关于开展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业务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坪县小水电扶持担保贷款领导小组、镇坪县移民部门、中国农业银行镇坪县支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贷款到期后贷款人仍没有偿还能力的,甲乙双方可处置贷款人抵押物作为偿还资金,同时保留对担保法律责任人的追究,直到贷款全额偿还为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8日起实施,截止2020年5月7日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