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7-2915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7〕93号
公开日期: 2017-06-0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上级财政带帽下达的涉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专项资金除外):

  (一)中央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

  (三)市级层面:上述中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县级层面:上述中省市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县本级安排扶贫专项、农业发展专项及其他财政统筹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六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月份提出脱贫攻坚年度项目建设总计划,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量,提出本年度涉农资金整合计划。提交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分类向确定的实施部门下达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环卫、绿化亮化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等。

  公共服务: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农村环境整治等农村公共服务。

  农户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贫困户危房改造及易地搬迁等补助。

  项目管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地勘察、项目评审、招投标、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费用以及产生的相关开支。

  第九条  建立整合专户。县财政局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负责归集整合范围内所有的项目资金,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将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第十条  建立整合台账。县财政局分资金来源和性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涉农整合资金报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整合项目台账,拟定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项目任务资金审核。定期召开涉农整合工作会议,对任务清单及资金计划进行审核认定后,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清单5日内到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办理拨款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整合资金专账、专人管理,严格工程核算,确保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安全,每月10号报县财政局整合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提供施工前后对比照片、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的项目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使用涉农整合资金需按项目投资概算5%扣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保金转做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项目实施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并将验收结论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局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扶贫局负责精准扶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归集涉农整合资金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后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